“一户一宅”是农村宅基地使用的基本原则,指的是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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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一户一宅怎么理解?

  律师解答: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建造住宅和附属设施并对其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该权利作为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类型之一,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权利。农村一户家庭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不能拥有两处甚至更多的宅基地,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一般来讲,“户”是以家庭户型为单位,以成家子女为主体。两个以上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可以分户,在判断一户家庭是否应当拥有一处独立宅基地时,应当考察该户家庭是否拥有居住场所,是否存在居住困难等。

所谓宅是指能基本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求的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宅院。一般宅是没有固定大小的,跟申请人家庭的成员多少有关。家庭成员越多申请的宅基地越大,还有一点就是越偏僻的地方申请的宅基地也越大。市、县政府可综合宅基地所在区位、占地类型以及农村人口和土地资源状况,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分户建房条件和“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标准。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只能作为一户申请一处宅基地:①夫妻双方有一个子女三口人的家庭为一户;②夫妻双方两个子女以上的三口以上家庭,如因结婚等原因需分户,跟随父母身边的子女为一户(分户后父母身边必须有一个子女),结婚成家的子女为一户;③夫妻双方各持有一本户口簿的,只能作为一户,不能算是两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何竹兰律师简介

何竹兰律师,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两高律所党委联合党支部书记,两高律所法律援助与社会公益事务部副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企业合规师”,BIM项目经理。

何律师受邀担任2021年第二届全国高校民商事模拟法庭竞赛评委。《民法典》“典”亮“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本位被选入2020年11月北京市律协组织出版的《鸿篇巨制.亮点纷呈——首都律师精读民法典》(上册);“不当得利”一问一答被录选《民法典三百问》和《民法典热点问题天天读》。

何律师主要以诉讼为主,专注于婚姻家庭继承、房产与建筑工程诉讼,擅长以非诉方式处理婚姻家庭继承领域各类纠纷,案件调解能力强,并处理过很多疑难复杂案件。何竹兰律师以一颗公益之心,不定期为社会(比如:安贞街道、呼家楼街道、黄寺街道、安和基金会、朝阳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12348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参加、组织社会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