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按时支付工资,小明在网上请求帮助。公司得知此事后,联系了小明,小明立即删除了网上的文章。但是到了下个月,公司的业务还是没有好转,小明又在网上上传了请求帮助的文章。这次用人单位通知小明及时删除,但认定其明显的故意是诽谤公司,直接解雇了小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除了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性要求之外,还应当考量下列因素:一是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二是劳动者实施违纪行为的重复频率;三是劳动者违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大小。
本案例中,小明因怀疑公司经营的重大决定或推迟支付工资等而上传了请求帮助的文章,但在与涉案人员交换意见后立即删除,从这一点看,他的主观过错比较轻。小明在公司工作3年以上期间,写过两次文章,不正当行为的反复频率较低。小明的不当行为没有给公司造成直接损失,公司也没有提供小明不当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的证据。因此,公司以小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小明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同时,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向小明提供提供了企业制度,法院判决公司向小明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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