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门峡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掘古墓葬案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情回顾:2023年1月3日晚,杨某伙同孙某、李某经预谋踩点后,携带铲子、吊绳、白色蛇皮袋等作案工具,驾驶车辆到灵宝市某乡一片玉米地内盗挖古墓。

几人分工由孙某负责打洞,李某和杨某轮流进行吊土、望风。古墓打透后,孙某、李某先后下到墓室内窒息昏迷,杨某发现出事后报警。虽经抢救,但李某和孙某被救援出来时已因窒息而死亡。

法院审理:经相关文物鉴定评估机构鉴定,被盗掘墓葬为西汉晚期的平民墓葬,对于研究汉代弘农郡基层社会成员的葬制、葬俗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价值,盗掘行为对该墓葬造成了较严重的破坏。

灵宝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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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灵宝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