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王某与陈某夫妻俩想做点小生意,但手里没钱,便通过朋友宋某,向贷款公司贷款3万元,期限1年。

宋某为其提供了担保,贷款到期后两人未偿还,贷款公司找宋某索要。

宋某多次找王某夫妇催还,两人一直躲避,无奈之下宋某替二人偿还了本金及利息。

2020年3月,陈某与王某离婚。两人离婚后,宋某找他们索要欠款,可二人没有还钱的意思,宋某一纸诉状将二人告上了法庭。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资料片

陈某认为,借款是前夫个人行为与她无关;另外,还款期限为2019年12月,贷款公司从未向她催要过此款,民事诉讼时效2年,宋某还款时已过了担保期,让她还钱没有道理。

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借款事实成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以谁的名义所负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法院最后判处被告王某、陈某偿还宋某贷款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