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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2023-1017),涉及广西蓝海洋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违法行为种类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负责人

处罚依据/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机关

贵市监处罚〔2023〕1017号

广西蓝海洋检测有限公司

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曾海波

对当事人发生在2021年8月12至2022年2月9日之间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监测报告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因当事人已完成整改,责令限期改正已无必要,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贰万壹仟叁佰元整(¥21300.00);

(二)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万壹仟叁佰元整(¥51300.00),上缴国库。

2023年8月4日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