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纠纷

有人积极应诉

也有人想方设法逃避诉讼

以为通过躲避等方式拒收法律文书

就可以“纷纷扰扰”与己无关

然而

事实真的能如他所想吗

送达情景再现

2019年9月,离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高某(女)诉李某(男)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已分居。审判团队受理该案后,书记员按照诉状上所载地址、电话将传票等诉讼材料,邮寄给李某。然而过了几日,该邮件却被退回。

为了顺利送达应诉材料,审判团队找到高某了解情况,获悉李某每周五会将孩子从学校接上然后送到高某处。于是,审判团队特意安排一个周五的下午来到高某家附近,等李某放下孩子后,立刻找到李某,送达了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法官说法

文书送达是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一方面通过文书送达工作能够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及相关诉讼权利,另一方面文书送达工作对于诉讼程序的推进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当事人一味无理拒收法律文书,实际上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漠视,是在主动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纠纷,当事人应当积极应诉,正视自己的权利义务,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送达文书的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直接送达,可以到当事人住处送达,也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文书。若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若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法院可进行公告送达……

对于当事人拒收法律文书的情况

法院通常有以下处理方式:

留置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视为送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文稿:赵文俊)

来源:离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