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8月21日起,北京市物业服务人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包含生活垃圾清运费的,物业服务人不得重复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未包含的,可以按照政府定价标准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为每年每户30元,该标准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保证金(含装修押金)。

相关政策解读:

政策规定,本市居民生活垃圾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为30元/户·年,可以由物业服务人收取。物业服务费中包括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的,物业服务人不得重复收取;物业服务费中未包括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收取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并且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

同时,政策决定取消物业服务人单独收取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保证金。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装饰装修保证金。

文章来源:乐居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