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事故案例:
7月11日5时47分许,张某杰驾驶重型半挂货车由东向西沿G206国道行驶至与101乡道交叉路口时,与于某利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于某利受伤和两车损坏。于某利驾驶电动三轮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杰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7月12日4时40分许,张某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由北向南沿S403省道行驶至萧县黄口镇前楼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杜某礼骑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杜某礼当场死亡、两车受损。张某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观察疏忽、操作判断失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礼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7月14日22时10分许,李某驾驶车辆由东向西沿连霍高速公路行驶至257KM+760M处,与薛某峰驾驶的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李某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薛某峰无责任。
7月24日14时许,邢某云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沿埇桥区蕲县镇菜市街道路行驶至古城路右转弯时,与张某贤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张某贤受伤和车辆受损。邢某云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贤无责任。
7月30日12时35分,蔡某华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沿市经开区鞋城九路行驶至淮海快递电商集聚区北门门前左转弯时,与闵某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蔡某华受伤、双方车辆受损。蔡某华驾驶电动三轮车借道通行时未让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闵某驾驶机动车未安全驾驶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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