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去托班的路上发生事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意外,托管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原因,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托管班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果有约定是由托班接送学生而托班没履行的话,托班有责任,比如事故发生在托管期间,当时托管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在现场,学生处于脱管状态,托管中心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按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是孩子自己去托班,托班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