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黄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增部分规定,其中有一项即为“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该新规定依法维护了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
2021年4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例“全职太太离婚,获经济补偿金12万”的典型案例,这也是当地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中首次适用《民法典》中“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规定。
本案原告杨某(女)与被告胡某(男)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在长达近十年的婚姻存续期间,杨某未外出工作,全职照顾家庭,胡某虽在外打工,但从未提供金钱补贴家用,家庭支出主要靠杨某娘家接济。
随着孩子年龄增长,家庭开支也随之增加,夫妻俩时常争吵,夫妻关系愈发紧张。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胡某给予其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在外务工的胡某没有提供家庭开支所需,没有尽到夫妻相互扶持的义务,故除了考虑杨某为全职照顾家庭所放弃的个人发展机会所造成的经济、社会地位、能力等方面的损失,还应考虑在婚姻存续期间应由胡某所承担的家庭义务。
为此,法院综合考虑了2015-2020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并结合当地生活、教育、医疗水平以及胡某的实际经济状况,酌情认定经济补偿金数额为12万元。
最终,法官释法析理后,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自愿同意离婚;婚生女由杨某抚养并由其负担抚养费,婚生子由胡某抚养并由其负担抚养费;胡某向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元。
对于家务劳动,你有什么看法?
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权请求离婚经济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民法典》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新规定中删除了原《婚姻法》中“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家务劳动补偿的前提条件,扩大了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家务劳动补偿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根据新的《民法典》规定,无论夫妻之间采取何种财产制度,任何一方均可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在离婚时提出经济补偿的主张。
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
(一)以当事人一方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适用前提。
《民法典》中虽然列举了三大方面家庭义务: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但现实中并不局限于以上三种情形,只要是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均包括在内。
(二)须由当事人一方主动提出诉求,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经济补偿诉求以当事人一方主动提出为前提,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不得主动适用,但是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具有这项权利,由当事人选择是否行使。
(三)须在离婚时提出。
离婚经济补偿须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再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作此规定的原因在于,经济补偿请求权是法律赋予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权利,其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选择不行使。且该种权利也不存在有客观障碍导致对权利享有状态不明的情况,将经济补偿请求权扩大到离婚后,现实意义不大,也不利于双方尽快解决争议,投入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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