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基本原则,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有意枉法裁判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是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为根据;只能以国家法律为标准、为尺度。决不同意另立标准。

而廖 彬在审理(2015)横民一初字第86号、177号两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不尊重事实、不根据事实去判案,而是以主观臆断为根据,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违反《证据规则》,对不应当采信的证据而采信,明显是有意枉法裁判。

我接到应诉通知后,为了应对原告的起诉,我向银行调取了借款当天的转账凭证及我的银行流水,并收集有关证据向法院提交。我提交的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可以证明,我并没有收到280万借款,我收到的借款只是93.8万,并已归还90.8万;我提交的短信截屏,可以证明,我是按原告的指示将还款转给廖月娥等人的;我提交的工商咨询单等,可以证明,廖月娥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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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我提交这些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完全可以证明我的主张。且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原件的背面,写有“实际收到借款93.8万,曹光德,2014年5月15日”的字,正面也能清楚看得到。这些转账凭证一直是原告保管。我提交的证据同转账凭证背面的字,相互印证,更能证明我的主张。为了更进一步证实我的主张,我申请法院调取原告的银行流水,而廖 彬,不但不予调取,反而,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有意采信原告的毫不对称的虚假证据,偏信原告的虚假陈述,执意认定我借原告的款是280万元,并直接否定我的还款事实。明显是有意违背事实,违背法律,有意枉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