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例
扫黑除恶
典型案例
专项斗争期间,全市公安机关打掉黑恶势力犯罪组织124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062人,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价值18.57亿元;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涉黑涉恶案件243件914人,提起公诉145件1614人;审判机关一审审结涉黑涉恶案件134件1521人,判处实刑1501人,其中重刑527人,二审审结涉黑涉恶案件78件993人,判处实刑993人,其中重刑358人;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黑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案件442件,处理661人,移送司法机关77人。
01
刘某农等人
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庭审现场(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2013年开始,刘某民携带一亿余元资金至曲靖并注册成立曲靖市某实业公司,为攫取非法利益。刘某民、刘某农以曲靖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和曲靖某酒店为据点,以同学关系、同乡关系为组织基础,拉拢、纠集、豢养多名前科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实施威胁恐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刘某民、刘某农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公司名义与被害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后,成员打着“公司”名义,组织多人采取滋扰、威胁、恐吓、聚众哄闹等违法犯罪手段追讨债务。被害人在被讨债过程中,深受该集团势力欺压,被迫交付自己合法财产。刘某农等人在实施违法犯罪前,往往突出强调自己身份,其他成员往往在其旁边聚众造势,一旦对方表示出不服、不屑,刘某农便以训导、斥责的口吻教训对方,甚至直接暴力相加。在向丰某讨要债务过程中,丰某让朋友过来看一下情况,协调处理一下,刘某农便心生不满,让手下准备好枪支和刀具,丰某的朋友一到酒店,刘某农一个眼神,一声指令,在旁的其他犯罪集团成员遂即心领神会,对受害人豆某、蒲某、杨某大打出手,刀枪齐上,拳脚相加。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麒麟区、沾益区、宣威市、富源县等地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谋取非法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生产、生活秩序,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犯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对刘某农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对其他十七名涉黑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02
王某新等人
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庭审现场(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2009年以及2016至2018年间,王某新以某辣子鸡餐厅为据点先后纠集刘某、历某某等二十余人,在曲靖市麒麟区、红河州建水县、蒙自市等地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多人,插手民间借贷纠纷替人催款讨债,为其本人及集团成员非法牟利。
2016年,王某新等人得知李某某与牛某某有债务纠纷,以帮牛某某讨要债务为名,自2016年8月至2017年初,安排团伙成员在李某某经营的某花鸟市场内以散发传单、张贴通告、与商户签订变更合同、低价收取租金等方式干扰李某某正常经营管理,后又以解决此事为由,强行向李某某索要人民币70万元。
王某新获知陈某某欠项某某300万元借款后,从项某某处得到借条,并于2016年6月至2018年8月先后安排团伙成员多次通过强拿硬要、恐吓威胁、滋扰纠缠等方式向陈某某索要债务。后陈某某通过给付现金、存款、转账等方式给了王某新等人131万余元,并被强行拿走一套红木家具、一辆越野车等财物用于抵债。以上财物均未归还债权人项某某。
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对王某新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对其他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03
朱某波等人
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庭审现场(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2013年至2017年间,朱某波、孟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共谋后决定各出资100万元合伙高利放贷,朱某波以个人名义,先后多次通过向亲友、相邻人员借款、编造虚假用途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40余人以月息5分高利放贷。为催讨债务,朱某波、孟某以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为名,先后招募叶某、恭某、冯某波等人为该公司员工进行暴力讨债,在朱某波、孟某的操纵指挥下,大肆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朱某波、孟某以邀约等方式组织人员到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赌博渔利数十万元,并负责参加赌博人员的资金结算,强迫参赌人以地基抵债。该团伙在讨债过程中,通过非法拘禁并殴打债务人、对债务人长时间跟踪尾随等手段,强迫债务人以房抵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初,朱某波邀约金某刚、欧某奎等人在某商贸公司三楼,以打“三匹”方式聚众赌博,每把赌注200元至500元为底,2000元至5000元封顶。期间,由朱某波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负责结算并从中抽水渔利。赌博持续十余天,从中抽水营利30万元左右。
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犯高利转贷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朱某波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其他八名犯罪集团成员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04
江某凌等人
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庭审现场(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2018年至2019年9月期间,江某凌、胡某建等人以“某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为名,在不具有任何产品的情况下从事传销活动,形成传销组织。该组织在传销活动中以介绍工作、谈男女朋友等借口,诱骗他人进入传销窝点后,以开会交手机、充电等为由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对不愿意配合的被害人实施威胁、压制等暴力手段以迫使被害人留在传销窝点,继而通过限制活动范围、安排人员陪同起居生活、监听通话、威胁、殴打等方式非法拘禁、看守被害人。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的同时,传销成员通过讲课鼓吹加入传销组织的好处,采用威胁、殴打等方式逼迫、诱骗被害人上交“购买产品”的费用(“一套产品”人民币2800元),加入传销组织。部分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后为了能够获得更多提成或者晋升级别,便会以同样的犯罪模式诱骗新的不特定群众加入该组织,或者积极参与对其他业务员骗来的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形成循环犯罪模式。该组织在传销过程中,实施故意伤害1起(致1人死亡)、抢劫1起、非法拘禁11起,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对江某凌等二十一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不等的刑罚。
来源:曲靖市扫黑除恶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