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信宜)罚字〔2023〕14号
信宜市润丰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MA54LTKJ6Q
法定代表人:黄*
住所:信宜市******
2023年7月4日,我局会同茂名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场内废水混合雨水通过排水渠向厂边十腰河排放。茂名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2023年7月10日出具了《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3071001),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悬浮物浓度为1490mg/L,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排放限值(60mg/L)。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3071001)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信宜)告字〔2023〕13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随后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请求从轻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决定准予你公司向社会公开道歉承诺,你公司于2023年8月12日在《茂名晚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七点§2.7.1“裁量起点7%、超标20倍以上23%”裁量标准,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和本案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的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 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1日
来源:信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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