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使用闲置银行卡
将银行卡出借他人使用
不费吹灰之力赚取一定金额
此等躺平赚钱的好事
让不少人都心动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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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上午,临泉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依法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明知上游犯罪嫌疑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后又与他人联系以一张银行卡3000元的价格向其提供银行卡,并介绍朋友王某(另案处理)将河北农村商业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经核算,涉案的两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合计170余万元。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被告人当庭认罪服法,表示不上诉。
电信诈骗犯罪近年来呈现高发蔓延态势,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正是关联罪名之一,这类犯罪的犯罪主体呈现出年轻化的趋势。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轻信网络上的虚假信息,不要轻易将银行卡、短信验证码等信息透露给他人,更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和支付宝等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以免触及法律的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临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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