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而民以食为天”,你会相信为吃几斤虾,竟付出了“万价”的代价吗?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下面就让我带您一起了解这起真实案件的发生经过和后续。

一、回顾案件

这起“万价”虾案发生在河南郑州,张某的祖祖辈辈都是个体经营户,经营海鲜生意,家族就是靠海鲜发家的,同样张某也是继承了家族产业,也经营着一家海鲜水产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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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0年8月的某天,张某忙着一天的生意,打算晚上闭店回家也整点基围虾下酒,因店里生意火爆,自己家的基围虾已经售罄。

于是,张某就想着去别家的海鲜店去买几斤回来。

随后,张某便来到一家海鲜店,买了6斤基围虾。

因为是海鲜行家,张某更加会关注一些食品安全问题,张某向商家示意,要求检查一些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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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张某自己的海鲜水产店,此时也无人照应生意,便大致看了眼相关手续,买完虾便匆匆赶回店里做生意。

张某回到店里,为了保持基围虾原有味道的鲜美,张某便将刚买回的几斤虾放在装海鲜的氧气水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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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又忙碌了一会,这时来了几个便衣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便衣“顾客”一眼便看到了张某刚买回来的虾,要求称几斤。

张某随后对便衣的工作人员说这是我自己买回来要吃的,不对外销售。但张某又心想本身是海鲜生意,人家顾客来买,不便拒绝,本身也是在同行中购买,他们也会守法经营,就先匀部分虾给顾客吧,于是,以自己购买的价格原价售出。

过了几天,张某便收到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某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认为该基围虾,不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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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张某享对鉴定报告的有异议,可以在法定的7日内,可以重新申请鉴定。

张某决定申请重新鉴定,但给出的检测结果仍是一样的。

随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某作出罚款11000元处罚决定。

得知这个消息,张某很是惊讶和委屈,买虾自己吃,吃出11000元,怎么也觉得太屈,难以接受这个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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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在2021年张某一纸诉状将市场监督管理局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不当,应撤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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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面临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当地食品相关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个体户、经营者等违反法律规定,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危害人身健康的物质、或者添加除符合食品添加剂以外的添加剂,违反规定,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同时处于一万元至十万元区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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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张某因自己购买的虾售出,抽样检测出了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化学物质,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处罚11000元。

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是否合法得当呢?

依据《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以公平、公正为基本原则,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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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被告市监局,对张某在认定事实上、处罚适当上,明显有不合法之处,张某购买的虾为了自己吃,售出的虾也是执法人员故意购买做样品检测的,张某从中也并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也没有对社会产生任何危险,仅仅自己存在的问题,出售虾时他是经营者,没仔细审查虾来源是否正规,疏忽大意,认为同行应该合法经营,也就放心的出售给穿便衣的市监局的工作者。

但张某在购买虾时也是消费者,对消费者身份根本不可能有更高的要求,注意审查一些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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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时,没有全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张某是为了自己想吃虾而购买的,出于认为执法人员是“顾客”,好心将自己食用的基围虾,分给“顾客”,张某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对张某的行政处罚过高,属于处罚不当,明显违反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法院对此予以撤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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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通过以上案件分析可知,张某在自己努力的维权之下,虽说通过法院最终得到了一份公正的判决,但对涉案张某及其他相关行业的经营者来说,这也是一次有意义的警示,一定要时刻尊纪守法,明白自己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作为食品安全的“监督者”市监局,理应客观公正的执法,对违法者绝不姑息,但也不可过度执法,要依法执法,在受人民监督的同时,也要尽职尽责的做好人民食品安全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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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之根本是民,而民生最重要的问题是食品安全问题,一点不允许疏忽大意。

无论是经营者,还是监督管理者,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切不可拿人的生命开玩笑,最终害人害己,违反法律的人,必将为自己的行为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