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受贿(医院领导受贿)等犯罪辩护要点、难点

云南美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石文超律师

7月28日,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开展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要求深入开展医药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系统治理。加大执纪执法力度,紧盯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医药领域腐败案件,形成声势震慑。

专项治理活动开展以来,大批的医院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医生、医药公司业务人员应声落马。

毫无疑问,,以期对大家有所裨益。本文先从医生(医院领导)这个角度进行梳理。

一、可能涉及的罪名梳理

因为嫌疑人一旦涉嫌犯罪,那么办案机关就可能对嫌疑人涉及的所有犯罪线索进行侦查,并不会仅仅局限于某一个罪名。鉴于医院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业务性质不同,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此类案件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有: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1.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受贿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单位受贿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4.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挪用公款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6.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辩护要点、难点

(一)无罪辩护

1.事实上的无罪。一种是指客观上确无违法犯罪事实,有相反的证据可以推翻办案机关的指控,证实嫌疑人确实没有参与指控的犯罪事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可能存在诬告、误告嫌疑。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是指虽有证据可以高度怀疑嫌疑人涉案,但尚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或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或者侦查、监察机关取证违法,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后无法形成证据链,对嫌疑人的指控没有证据的支撑,则只能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为无罪。这种辩护,要求律师应非常专业、精细地对在案证据进行分析研究,从而找出证据链的漏洞、提出合理怀疑、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

3.情节轻微,达不到立案标准、定罪处罚标准。是指犯罪的事实已经清楚,证据也是确实、充分的,只是涉案的数额较少,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没有造成重大影响,没有从重情节,没有达到立案标准、定罪标准的。依法可以不予立案、或者按照情节显著轻微不按照犯罪处理,或者可以酌情作不起诉处理。此类案件,律师应积极引导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弥补损失,争取作无罪处理。

4.要件不符的无罪。是指不符合刑法意义上的构成要件。根据法律规定,如认定受贿罪还需要相关的构罪要件,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等等,如果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构罪要件,依法应认定不构成犯罪。故而,这种辩护要求律师必须认真学习、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上述构罪要件的认定条件,依法精准提出辩护意见。

5.区分犯罪与违法、违纪。主要从收受财物的来源、性质进行区分。如有证据存在投资入股,亲属代持股,存在股份代持协议,分红协议,确定接受的财务是经商分红等,应积极主动证明系经商所得,顶多认定为违纪所得,不是犯罪。

(二)区分此罪与彼罪的辩护

1.区分单位受贿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客观方面应注意区分受贿所得是单位所有还是个人所有,主观方面有关决策是个人决策还是集体决策。

2.区分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可知,医院领导可能涉嫌受贿罪,医生主要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区分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犯罪主体要求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院领导、医生一般很难被认定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该司法解释存在歧义,因为《刑法》规定渎职犯罪的主体要求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该司法解释将其扩大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排除有部分司法机关会适用该条司法解释进行数罪并罚的指控。

如果择一罪判处。由于受贿罪的处罚是根据受贿数额的多少分为从拘役到死刑的四种量刑幅度,在少数情况下定受贿罪反而处罚更轻。故而,律师应注意区分具体案情,取最佳方案进行辩护。

(三)罪轻辩护的几个点

1.降低涉案金额。在罪名确定无疑的情况下,应想办法尽量把涉案的金额降下来,如能降低一个量刑档次是最好的。特别是赃款用于公务活动的,应想办法争取减免。

2.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主动认罪认罚,尽量全额退还犯罪所得,对因犯罪造成损失的,应尽量弥补损失。需要注意的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时机,应根据案件侦办情况,最好在检察院进行,以便争取最好的量刑建议。

3.穷尽从轻量刑情节。如投案、自首、坦白、从犯、胁从犯、被动受贿、事后受贿等可以从轻的情节,应向司法机关力争予以认定,并在量刑中予以扣减。

4.检举揭发、立功。如有可能,在不影响自身案件量刑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检举揭发,争取立功减轻处罚。

5.检索类案判决。应检索类似案件的在先判例,特别是同一地区司法机关的一些量刑较轻的判例,如能找到指导性案例事最好,提供给司法机关,从量刑均衡化角度入手进行辩护。

6.平时表现,立功受奖情况。许多公职人员为国家政府服务了一辈子,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如有平时表现及立功受奖情节,也可能成为酌定的量刑情节。

原创不易,转载请注明出处:云南美橙律师事务所石文超律师。欢迎交流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