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万个离婚的背后可能有一万个不同的故事,但不管故事如何,夫妻双方想要离婚只有两种途径: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选择诉讼离婚的第一步就是选择起诉的法院,这就涉及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了。

在离婚诉讼中,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人户分离”的情形,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且看今日邻水县法院拍案说法,一起解读离婚诉讼中关于管辖权的那些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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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杨某向妻子徐某户籍所在地邻水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受理后,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虽然自己户籍地为邻水县,但双方从2018年至今一直在重庆市渝北区生活,并提供相关居住证明,申请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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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邻水县法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原告杨某的户籍已从邻水县迁入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徐某的经常居住地也在重庆市渝北区,案件应由徐某经常居住地法院即重庆市渝北区法院管辖,裁定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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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但对于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或双方“人户分离”,即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时,则需区分以下情形确定管辖法院:

1.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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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文|唐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