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贾爱香 赵芳 岳桂新)近日,当事人郑某驾驶晋FH***5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古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出事地点处右转弯时,与沿古北街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的当事人侯某驾驶无号牌的义鹰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侯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郑某的驾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侯某的驾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朔州交警二大队提醒:驾车经过路口,要提高警惕注意观察并减速慢行,你谦我让道路才能通畅。

来源于/朔城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