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血型一致能锁定凶手?现场检测出嫌疑人精斑,能证明强奸?”
鉴定意见关联性审查的第一个环节,就是鉴定意见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即能否支持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如果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证据链断裂情况,鉴定意见不能直接支持待证事实,则与待证事实关联性不足。
例如,在呼格吉勒图涉嫌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一案中,当时(1996年)呼和浩特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认定呼格吉勒图是凶手的重要证据之一,就是呼格吉勒图指甲缝中附着物的血型被鉴定出来与被害人杨某某的血型一致。
在再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对该证据与指控犯罪之间的关联性提出质疑、作出不同的解读。杨某某血型与呼格吉勒图指甲缝中附着物血型鉴定一致,但血型鉴定不具有唯一性和科学性,呼格吉勒图指甲缝内附着物为O型人血,难以认定就是被害人杨某某的血迹。因此,该证据不能证明呼格吉勒图是杀害杨某某的凶手。
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解释,认为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实呼格吉勒图左手拇指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杨某某的血型相同;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为A型。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
又如,在黄某涉嫌强奸罪一案中,黄某被指控在被害人家门口的厕所里性侵了被害人,被害人是一位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时,厕所内提取两份滴水状的精斑,经鉴定与黄某的血痕在共有的15个STR基因座的分型一致。黄某辩护认为,自己从来没有去过被害人家门口的厕所,也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侵犯。除了在现场提取到了黄某的精斑之外,其他地方未提取到黄某的生物成分。
那么,现场的精斑这份物证及其鉴定意见,该如何解读?能否指向黄某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的唯一结论呢?这将直接影响张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法院审查认为,该物证及其鉴定意见指向不明。“1、现场精斑遗留的时间无法确定。2、现场遗留精斑的情形多种多样。3、最为主要的是涉案厕所座落于屋外路边,属开放式厕所,任何人都随时可以进出,厕所内遗留黄某的精斑也得不出黄某曾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遗留精斑事实的唯一结论,反之,如果屋内厕所、被害人身体或者衣物上遗留有被告人的精斑或者其他生物组织,则物证指向清晰、明确。”总之,现场提取到的物证精斑及其鉴定意见无法得出黄某强奸被害人并遗留下精斑的唯一结论,不足以证明黄某对被害人实施了性侵犯。最终,法院判决,控方指控黄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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