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法律古籍所

第十三届“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学术研讨会顺利召开

2023年8月22-23日,第十三届“出土文献法律史研究学术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顺利举办。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律史学会法律古籍整理专业委员会主办,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编辑部、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甲、金、简牍法制史料汇纂通考及数据库建设”项目组承办。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南昌大学、湖南大学、长沙文物考古研究所等近三十家高校、文博科研机构的四十余位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

与会学者合影

本次会议的开幕式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邬勖老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荣誉学部委员、西北大学法史创新工程首席专家杨一凡教授和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王立民教授作开幕式致辞,并向与会学者表示热烈欢迎。

华东政法大学邬勖老师作开幕式主持

杨一凡教授指出,出土法律文献整理与先秦法律史研究要做到五个结合:一个是文献整理与纪实通考相结合,二是出土法律文献与传世文献印证相结合,三是法史学界与考古、历史学界协同攻关相结合,四是出土法律文献整理与重述先秦法律史相结合,五是精与博相结合。

杨一凡教授致辞

王立民教授指出,对于今后出土法律文献的研究路径要做到三个结合:与唐律研究相结合,与中华法系研究相结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

王立民教授致辞

本次会议分为五场专题研讨,并设置两个会场,三十四位发言人对论文进行了精彩阐释,各位评议人针对性地进行点评,现场气氛活跃。

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李均明教授做了题为《“汉简“功将”解析——从张家山汉简<功令>所见“上功劳式”与“功將式”谈起”》的主题发言。李教授从张家山336号汉墓出土简牍、居延汉简所见“功将”谈起,认为“功奖”从申报到备案存档经历三个过程:先个人如实申报,形成“上功劳”文书;再官方审核批准,形成“功将(奖)”文书;最后抄录“功将(奖)”的核心内容,形成“功劳案”文书,用于备案及通告,是了解官吏资历的重要资料。

李均明教授作主旨演讲

会议第一场由华东政法大学王沛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南玉泉老师《岳麓简所见秦朝的“上奏当”制度》一文对秦简中“狱计”这一司法行政制度和议”“当”“论”“决”这四个词语的概念做了精准分析。北京师范大学徐畅老师《从长沙出土“君教”简牍看东汉三国县级长吏的徭使》一文通过对长沙简的君教文书来讨论东汉到三国这个时段县级长吏的徭使。西南政法大学秦涛老师《张家山汉律“放讯杜雅”释义》一文,对《张家山汉简》中“放讯杜雅”这四个字分别进行深入分析,认为这个词的含义为治狱的人只能依据别人的告劾,在这个限定的范围之内来治狱不允许不加节制地、放纵地去讯问。秦涛老师、马力老师和王捷老师分别对以上文章进行了评议。

华东政法大学王沛教授做第一场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南玉泉老师发言

北京师范大学徐畅老师发言

西南政法大学秦涛老师发言

分会场由内蒙古大学的王安宇老师主持。吉林大学朱红林老师《岳麓秦简“读令简”研究》一文把传世文献《周礼》和岳麓秦简中的史料结合起来讨论秦朝法律的传播。山东大学吴雪飞老师《秦代亡罪中的“与盗同法”》一文通过对岳麓秦简中的《亡律》简文进行梳理编联,以此复原“亡罪”中“与盗同法”的种类和计赃方法、量刑、购赏等问题。复旦大学周波老师《说张家山336号汉墓竹简<功令>的“西宫詹事”“詹事”》一文结合《功令》相关简文及传世典籍,认为《功令》所见“西宫詹事”“詹事”应分别为窦皇后中宫(正宫淑房殿)与孝惠皇后张氏所居北宫之总管。欧扬老师、朱红林老师和丁义娟老师分别对以上文章进行了评论,并与发言人进行了交流互动。

吉林大学朱红林老师发言

湖南大学欧扬老师评议

会议第二场由华东政法大学姚远老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刘自稳老师《秦及汉初治狱程序中的“命”》一文认为张家山336号墓《亡律》251-252简规定逃亡人在“命”后被捕得和自出的论罪方式,其论罪逻辑符合“数罪从重”原则。中国社会科学院杨博老师《出土简牍与战国以降自由民的法律身份》一文认为战国时秦国已经建构起包括秦本土、属邦(臣邦)等秦地与山东诸侯、外臣邦等“他邦”共同构成的“天下”政治格局。浙江师范大学马力老师《东汉临湘县廷文书运作流程试论》一文通过选取五一广场简的一些文例,对东汉临湘县廷的文书运作流程作了简要探讨。陈迪老师,齐伟玲老师和王馨振华老师分别对以上文章进行了议评,并与发言人进行了深入交流。

中国社会科学院杨博老师发言

华东政法大学陈迪老师评议

西北政法大学齐伟玲老师评议

分会场由吉林大学朱红林老师主持。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罗小华老师《“不良人”杂识》一文认为“不良人”原本指的是有不良行为的坏人,后来成为坏人抓捕行为发出者的官名。苏州大学熊贤品老师《先秦司寇的几个问题》一文认为传世文献中“司寇”的职责和地位有较强的虚拟性,而出土文献所见“司寇”从西周到秦的发展历程来看,是从无到有、职责又逐渐发生改变。吉林大学于洪涛老师《狱律与旁律:出土秦汉律名形成过程探微》一文认为秦代律篇主要是以职官律和职事律杂糅方式进行,汉初在继承秦代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形成了规范刑事犯罪为主体的“狱律”和具有其他规范性质的“旁律”。徐畅老师、罗小华老师和李勤通老师分别对以上文章进行了点评。

吉林大学于洪涛老师发言

中国海洋大学李勤通老师评议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罗小华老师评议

第三场会议由北京师范大学徐畅老师主持。湖南大学杨勇老师《张家山336号汉墓<朝律>的几个问题》一文,认为《朝律》文本第四部分应将其称为附录,其性质为有关朝仪的解释性、补充性文字。西北政法大学齐伟玲老师《秦汉律贼杀、斗杀的区分及相关问题研究》一文认为秦汉律的贼杀既指客观上的杀人行为又意味着这种杀人具有害心,二因素统一为贼杀这一法定罪名,而斗杀指在斗殴中杀人,从文意无法判断故意与过失。内蒙古大学王安宇老师《从“邦县”到“郡县”——战国秦汉司法体系的郡县化》一文认为战国秦汉时期的司法体系经历了中央直辖县的“邦县”体制到“郡县”体制的变化。周波老师、邬勖老师和吴雪飞老师分别对以上文章进行了议评,并与发言人进行了深入交流。

内蒙古大学王安宇老师发言

山东大学吴雪飞老师评议

分会场由《浙江大学学报》编辑部黄山杉老师主持。湖南大学欧扬老师《张家山三三六号墓出土律令校读札记》一文将通过研读《张家山汉墓竹简[336]号墓》,将研究建立在对整理报告的释文、标点、编联的合理修订之上并提出了若干校对意见。中国政法大学张传玺老师《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编写特点试探》一文通过梳理总结《法律答问》的形式特点,有助于理解其他简册作为文字载体的隐含信息。中国海洋大学李勤通老师《两种刑讯及其反映的秦司法理念》一文认为秦刑讯在司法实践中有得人情和服判两种功能,得人情的刑讯追求司法公正,而服判的刑讯追求刑罚执行的正当性。于洪涛老师、王捷老师和宋磊老师分别对以上文章进行了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张传玺老师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刘自稳老师评议

第四场由吉林大学于洪涛老师主持,湖南大学李婧嵘老师《出土简牍所见秦汉法律的传播》一文认为秦汉政府注重将法律传播至其吏民,将他们纳入法律体系之内,以进行有效的政治统治与社会控制。河北大学宋磊老师《秦汉律中的以爵抵罪非“官当”辨》一文认为秦汉时期官爵没有被整合到一起,爵的法律特权和官的法律特权是相互疏离的,此时的以爵当罪是独立存在的,尚不能视为官当的组成部分。鲁东大学詹今慧老师《试从金文简牍法律形式词汇分析相关法律制度问题》一文从金文简牍法律形式词汇刑、法、律、令的聚合关系,及规范内容(功能)、发布主体、适用对象、规范价值等组合结构重新更完整地训释词汇语义,并依照新的训释成果分析相关法律本质与法律形成等重要法律制度问题。张传玺老师、刘自稳老师和周博老师分别对以上文章进行了议评,并与发言人进行了深入交流。

湖南大学李婧嵘老师发言

鲁东大学詹今慧老师发言

河南师范大学张韶光老师发言

分会场由内蒙古大学的王安宇老师主持,西北大学王馨振华老师《走马楼吴简所见孙吴临湘侯国长吏初步研究》一文主要对走马楼吴简所见侯国长吏进行考察,来揭示此类长吏及其任职时间等基本信息同时探讨丞、尉在文书行政中的作用。河南师范大学张韶光老师《岳麓秦简所见逃亡罪的认定与判罚》一文从新出岳麓秦简中与逃亡有关律令出发,对民众逃亡罪的认定与判罚和登记逃亡者的载体等问题进行探讨。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丁义娟老师《秦汉“冗”相关供职供役制度研究》一文将秦汉简中的“冗”再次梳理,辨析其含义,分析与冗有关的人员种类,兼及与“冗佐史”相关的“均佐史”制度,以此揭示秦汉时期相关供职服役制度。姚远老师、乔志鑫老师和张韶光老师分别对以上文章进行了点评。

西北大学王馨振华老师发言

华东政法大学姚远老师评议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丁义娟老师评议

第五场由中国海洋大学李勤通老师主持。南昌大学周博老师《羑里考原》一文认为羑里的本义当为地名,后来有了监狱之义,实际上是发生了词义的演变或扩大。山东师范大学乔志鑫老师《“罢癃”与“无赖”:秦汉简所见残疾者的认定与处理》一文认为“罢癃”身份的认定除了傅籍程序之外,还有每月乡啬夫、典、老等对治下百姓的调查登记,即便被认定为“罢癃”,同样要根据其严重程度来区分为“可事”与“不可事”。武汉大学博士生陈书豪《秦简“旞”字相关问题再论》一文认为秦简中有用为“遗失”和用为“亡逸”的“旞”,并提出“篡遂”真正的词义是“篡夺并亡逸”,指的是当时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篡夺罪囚并使其亡逸的违法行为。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贾高邦《迁陵里制变革与秦帝国新秩序的构建》一文认为在秦始皇二十六年至二十八年之间,迁陵县曾进行过一次乡里组织的调整。这次调整不只是对迁陵地区自然状况和社会形势的被动回应,更是秦统一六国之后在全国施行新统治秩序所实施政策中的一环。陈迪老师、杨勇老师、沈子渊博士生和陈书豪博士生分别对以上文章进行了点评。

南昌大学周博老师发言

武汉大学博士生陈书豪发言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贾高邦发言

暨南大学博士生沈子渊评议

分会场由中国政法大学的张传玺老师主持。武汉大学博士生丁善泉《岳麓秦简所见秦令的传播与实施》一文认为秦令的实施包含两个层面,即官吏适用秦令处理具体政务,公众遵守秦令进行日常活动。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朱群杰《东汉秋冬行刑的制度重构与实践冲突》一文认为东汉确立以立秋案验、冬月刑杀为核心的诉讼框架,秋冬行刑的错误适用加剧地方司法的混乱。东汉王朝建立的法律秩序陷入了危机,并导致后世秋冬行刑的概念重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管笑雪《缑玉为父报仇故事文本流变考察》一文通过比较缑玉故事在不同史籍的记载,发现部分杂传将其复仇对象的身份隐去,这可能与魏晋时期家族规模扩大,杀夫之从母兄对亲族伦理的破坏性更强有关,而文学创作出于教化目的,删去此情节,留下符合理想的模范女性形象。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王牧云《出土史料所见秦有期劳役刑研究》一文认为“居赀赎”制度作为有期劳役刑一种,在秦时已相对完善,终秦一朝,以“居赀赎”为代表的有期劳役刑或为主流。华东师范大学硕士生汪涵《从㫚鼎五夫案见西周司法裁决者身份》一文认为西周时期虽然没有形成层级分明的司法体系,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已经通过对裁决者身份的限制体现出法律的庄严性和公平性。李婧嵘老师、王安宇老师、博士生丁善泉、张娜老师和王沛教授分别对以上文章进行了点评。

武汉大学博士生丁善泉发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管笑雪发言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朱群杰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王牧云发言、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张娜老师评议

华东师范大学硕士生汪涵发言

本次论坛设置了五个自由讨论环节,其间大家踊跃发言,热烈讨论,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自由讨论环节

会议闭幕式由王沛教授主持。《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编辑部黄山杉老师致闭幕辞,黄山杉老师认为《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作为浙江大学唯一的人文社科学报,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共同举办盛会,实现了多平台和多区域的沟通合作。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这十余年来一直坚持举办学术会议,使得本系列学术会议成为法律史学科乃至出土文献领域重要的跨学科学术交流平台。其后王捷老师介绍了2024年会议的筹备计划,下届会议将以战国秦汉的简帛作为基本材料探讨具体的法律史问题,同时欢迎甲骨、金文、碑刻、纸本档案、传世文献等各种法史材料及交叉学科的对话。本次会议使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相互交流,现场迸发出思维碰撞的火花,各位与会学者表示受益良多。

《浙江大学学报》编辑部黄山杉老师在闭幕式致辞

华东政法大学王捷教授在闭幕式上致辞

责任编辑 | 刘卓知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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