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组织体育比赛时突然死亡的案例中,在确定了学校组织体育比赛时,如果认为学校组织没有尽到教育管理的责任,那么就应该尊重学校组织体育比赛的权利,不应该“因噎废食”,也不应该强迫学校去做“软骨缺钙”这种危险系数较小的运动。

在合理的照顾范围之内,应对事件的组织保障所产生的可能问题给予充分的考虑。

应当从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条例等方面对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照不同的需求来设置相应等级的卫生室或保健室。应当对内因与外因之间的主次关系进行客观评估,对外因不应苛求过多的赔偿责任。

一、案件梳理:学生在体育活动中晕倒,抢救无效

小钱系广州市汇某中学三年级(2)班的一名学生,系被诉犯罪嫌疑人。2011年5月23号下午,被告未经通知二人,即在学校外组织了一场足球赛。比赛一开始,小钱就倒下了。

当时,有校外机构的工作人员靠近了钱某,但却没有对钱某进行有效的抢救,而是在钱某倒地三分钟后,被抬到了校医室,直到钱某倒地六分钟后,校医才停止了人工呼吸。因为校方未来得及通知120,所以直到30分钟后,救护车才赶到,当时患儿心脏已十分虚弱,医生对患儿进行了20多分钟的抢救,最终将患儿送入暨南大学一附院急诊科。当日17:50,钱某被送进了医院重症监护病房。

第二天早上5:20,医院宣布肖倩经抢救无效死亡。六月二日,两名原告为孩子举行了送别典礼,并将孩子的遗体火化。事件发生后,两名原告与被告进行了几次交流,但没有达成协议。

原告认为,被告在举行足球赛之前,没有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竞赛计划,从而造成了当时没有校医等医护人员在现场的意外事故,以及在小钱晕倒后,不负责任,不作为,浪费了宝贵的抢救时间;该校医未取得行医资格,未使用 AED,而且,被告所提供的监控录像中缺少3秒(14:59:58-15:00:1),存在造成二次伤害的可能性;

被告的所作所为,直接导致了儿童的死亡,给二人的家庭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因此,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向二人公开道歉,并赔偿二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总计116万元。

广州汇某初级中学辩称:被申请人对二原告儿子的意外死亡深感遗憾、悲痛,愿与二原告共同妥善解决此事,但因其理由不能成立、不能站得住脚,故不予支持。其主要原因是:在事件发生期间,被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管理职责,对事件进行了必要的救助。

赛前,这位老师在班级QQ群里给家长们发了一条消息,告诉了他们学校将会有一场校长杯的足球赛,而在赛前的前一天晚上,他又在QQ群里提到了明天要有一场足球赛,所以,这位老师应该是知道了这场足球赛的。

事件发生在一次小规模的校内运动竞赛中,校方做出了相应的安排。比赛前,学校制订了《广州市天河区汇某实验学校2018学年下学期小学部“校长杯”班级足球赛安全应急预案》,其中包括2018学年下学期的“校长杯”班级足球比赛。

学校体育教师对这些活动进行了具体的组织和安排;由外部聘请的专家参与裁判员;由老师带领学生到运动场进行指导和帮助;在比赛前,还特别有老师对同学们进行了说明,并叮嘱同学们如果有什么不舒服的地方,要及时汇报等等。

原告之子比赛开始不久倒地时,班主任和体育老师在发现后第一时间跑过去,询问、查看小钱的情况,当场进行按压人中急救措施,即刻通知校医,随即抱起小钱赶往医务室;校医在途中会合后,即刻对小钱实施心肺复苏抢救;

拨打120急救电话,联系专业急救;后有其他老师加入,进行持续不断的抢救,直至120救护车赶到现场;之后,校医和老师仍在现场并根据医护人员的指示配合进行抢救,并有相关人员随车前往医院。

从救护车将学生送往医院后,学校仍继续安排老师一直陪伴原告,尽力所能及的帮助和去世后的关心慰问;后在原告提出到学校查看监控视频等要求时,积极配合、提供,并未回避、推卸责任。

综合事发情况来看,事发时极有可能是小钱自身重大疾病发作,不能将责任与后果苛责于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小钱在活动开始不久、无人碰撞的情况下突然倒地,且倒地之后即出现尿失禁、无法言语的情形,很快陷于昏迷,在抢救过程中,其各项生命体征均未明显好转;120救护车到场及送往医院后,实施专业的医疗抢救,仍无法挽救其生命;且经了解,小钱曾有相关病史。

两原告作为小钱的监护人,事前并未告知过学校小钱存在特定疾病或特殊身体情况。小钱去世后,原告明确告知医院不进行死因的医学检查,应对此负责。

原告主张的有关赔偿项目、金额,缺乏相应证据和事实依据。综上,请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发时,原告钱某某、张某某夫妇之子小钱系被告广州汇某实验学校小学三年级的在校学生。该校为丰富学生校园生活,提高学生运动能力和集体荣誉感、凝聚力等,决定在小学部的班级之间举行“校长杯”班际足球比赛。

比赛采用6人制,上下半场各15分钟,由校外教育培训中心派员担任裁判员,学校体育老师和班主任在操场现场带队,并由班主任在班级沟通群内将足球比赛事宜通知学生家长。

另查明,小钱曾在2017年发作过癫痫;2018年8月,小钱曾前往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门诊心血管科就诊,所述简要病史为“进食冷饮后心前区疼痛,运动后加剧”,诊断为心前区痛。案发前,原告未曾告知被告小钱有上述情况,在2016年9月的新生健康情况申报中亦未申报小钱有特殊病情。

二、以案释法:谁应担责?

经查,一方面,被告当值校医在事发前虽已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首次注册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延续注册后有效期为2014年2月26日至2018年12月31日,但重新注册时间为2019年8月5日至2024年8月5日,事发时已过注册有效期。被告校医违反了《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

另一方面,根据《广东省义务教务标准化学校标准》的规定,被告应当设立卫生室,即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而非保健室。本案中,被告校医室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保健室性质,并非医疗机构,存在不合规之处。

两原告之子小钱是在参加被告学校组织的小型班际足球比赛中,正式开始后不到半分钟时,在没有外力介入的情况下突然倒地,后经抢救无效而亡。综观双方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

其一,被告在事发前的赛事举办和事后的应急处理行为有无不当,其间有无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何认定其过错问题;其二,若被告需承担责任,具体责任和数额如何认定。

结合小钱的死亡原因、抢救过程、被告有关人员在整个事件中的保障措施、应急处理等情况,法院认定被告在一定程度上并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具有一定的过错,酌定被告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匹配的责任,即在30%的份额内对小钱的死亡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的最终后果主要是由两原告之子自身突发疾病所导致,被告作为教育机构,虽认定其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被告并未对两原告及其子的名誉造成诋毁、诽谤等伤害,也未见有逃避相应责任之举。尽管双方诉前未能达成和解,但属于诉求方案分歧所致,亦非赔礼道歉的理由,故驳回了两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三、学校医疗设备安全问题刻不容缓

从近年来的新闻报道和司法实践来看,不幸猝死的人数和案件数量都呈明显增高趋势。猝死有多种原因,其中最为常见的是心源性猝死,主要是指心脏跳动突然停止,短时间内急性症状发作后若无法得到有效抢救,很快便会死亡。

该种疾病老少皆有,不限性别,发病突然,通常有效急救时间在发病后的4—6分钟内;若抢救不及时,则存活率极低,且多会造成不可逆转的机能损害。此外,应正确看待学校活动中自身存在的风险,如果过分强调学校的责任,则势必会倒逼老师们畏首畏尾,最终影响的还是学生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