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一)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内容: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二)第三项

(二)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政策内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非正常损失”,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八条

二、企业所得税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三、个人所得税

(一)取得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个人按照规定取得的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取得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二)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来源于受灾地区的所得在受灾后三年内(含受灾当年)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为:第一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90%,第二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70%,第三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50%。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9〕26号)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所得

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上述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

2.《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停用房屋免征房产税

政策内容: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政策内容: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符合政策规定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

五、契税

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政策内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2021年9月1日施行)

2.《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89号)第二条第(二)项

六、印花税

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运费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七、车船税

报废、灭失车船退还车船税。

政策内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八、资源税

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资源税

政策内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资源税。具体免征额度不得超过纳税人受灾前一年度资源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

2.《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第三项

九、税收征管措施

延期申报。

政策内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十、其他

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中适用于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其他税费优惠政策及征管措施。

资料来源:长贝咨询

组稿制作:谢朝喜

责任编辑: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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