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女子入住酒店后,感觉到比较疲惫,便美美的睡了一觉。次日的上午,女子还没来得及穿好衣服,就突然听到了有人开门的声音。
刚开始,女子还不以为意,以为是自己听错了,可万万没想到,就在一瞬间,房门就被人打开。
女子吓得立刻拉上了被子,而后用警惕的目光看向门口,在看见是一位中年的保洁阿姨后,女子悬着的一颗心也就放了下来。
“我们还没退房,你怎么就进来了?不是12点才退房吗?”女子疑惑的对着保洁阿姨问道。
“我要收拾房间,你们早点退,我早点收拾!”保洁阿姨理直气壮回复道,丝毫没有注意到自己错误在先。
随后,女子与保洁阿姨又理论了几个回合,但每个回合,保洁阿姨都认为自己是为了早点打扫房间,所以自己没有错。
无奈之下。女子只得拍摄了视频曝光到网上。目前,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案件尚在进一步办理中。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这阿姨太过分了,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中午)11点敲门自己都忍受不了,还来个直接开门,必须投诉。”也有网友表示:“一般会提前敲门,可能客人没有听到敲门声音,保洁以为没人就进来打扫。”
律师:保洁阿姨在未获得同意的情况下,打开房间,已经侵犯了隐私权
@以案普法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
首先,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在这个案件里,女子从入住酒店的那一刻起,酒店房间就成为了女子的私密空间,保洁阿姨在未获得女子同意的情况下,打开女子的房间,已经侵犯了女子的隐私权。
按照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意思就是说,虽然侵权的直接主体是保洁阿姨,但因为保洁阿姨属于酒店的工作人员,且事发当时系在执行工作任务,故女子可以直接向酒店主张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其次,从女子入住酒店的那一刻起,女子就与酒店达成了服务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女子已经足额支付了房费,那么对应的,酒店就应当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既然双方的入住合同之间是12点之前退房,那酒店就不能提前要求客户退房。
酒店的这种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基于此,女子完全可以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帮帮团综合观察者网独家视频、腊肉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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