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六盘水,一男子在上班路上偶遇到一位陌生女子,对方表示想要搭个顺风车,了解到女子即将前往的地点与自己工作岗位不远,出于善意,男子允许女子坐上汽车,路上女子还表示要付费,但遭到男子拒绝,不料路上却有几辆面包车将男子拦截下来,并以非法运营为由罚款男子四万元,随后还以妨碍执法为由拘留其十日,男子认为此事过于蹊跷,怀疑对方钓鱼执法,可执法人员却表示:职业敏感判定你存在非法营运。(来源:潮新闻)

唐先生居住于贵州六盘水,目前在当地一家大型商场担任副经理,由于工作内容主要是为顾客服务,所以唐先生平常对人待物也是亲切友好,身边的许多职员都反馈唐先生是一个绝佳的好领导。

一天唐先生在早上7:30左右出门,并驾车打算前往工作地点,可是刚刚出去小区不久,在某站牌站着一位陌生女子,并向唐先生招手,出于热心,唐先生将车辆停在该女子的身边,了解到唐先生的去处后,女子表示要搭顺风车,而且地点也和唐先生同样。

在得到唐先生的许可后,女子随即坐到副驾驶处,在此期间女子还提出想要给唐先生转去相应车费,可是当唐先生转身看向女子时,竟发现女子似乎在用手机录像,对此唐先生并未多言,也未出示相应的首款码接受女子的付款申请。

正当汽车高速行驶在路上时,只见身后出现两辆白色面包车,从行驶轨迹来看,似乎在追赶唐先生,由于不明白其中的原因,唐先生只得继续向前行驶,直到车辆行驶至红绿灯处,两辆面包车才将唐先生截停,随后从面包车上下来几名身穿制服的执法人员。

在出示相应的执法证件后,对方表示:唐先生涉嫌非法营运,而且还存在妨碍执法等行为,当场对唐先生作出罚款4万元和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既然对方是执法人员,那唐先生自然要向其讲明情况,杨先生表示:我和该女子的确素不相识,但是我并未收取其任何一笔费用,除此之外,我并非故意妨碍执法,而是因为不明情况才驾驶车辆飞速行驶,并不存在妨碍执法。

面对着唐先生的解释,对方似乎并不认可,执意将唐先生的车辆扣押,并要求其尽快缴纳相应罚金,根据女子的行为以及所谓执法人员的举动,唐先生判定自己应该是遭遇到钓鱼执法。

为了讨回公道,唐先生随即将该事件举报至相关部门,并要求对方立刻撤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那么在本案中唐先生是否涉嫌违法?执法部门的做法又是否存在不妥?

首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未取得相关营运资质的前提下从事非法营运,应当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罚款2-10倍的金额,如果不存在违法所得,可以处罚其3-10万元的罚款。

如果经过相关部门的核查,唐先生善意搭乘人员的行为构成非法营运,那唐先生并未收取对方任何费用,依照上述法律执法部门可以处罚唐先生3-10万元的行政处罚,这一点本无可厚非。

具体到本案,整个过程中并非唐先生主动拉客,而是因出于善心和助人为乐,唐先生才作出这一行为,唐先生虽然允许陌生女子上车,但是在此期间却并未收取对方任何一分钱的费用,而且唐先生也从未提过收费,之前也不存在非法营运的行为,所以不能将唐先生认定为非法营运。

其次,我国治安管理法规定,行为人涉嫌到妨碍行政执法的行为,应当被处以5-10日的行政拘留和不同数量的罚款。

面对着不明车辆的追赶,出于担忧,想必任何人的第一反应都是尽快加速离开,唐先生也不例外,面对着对方的追赶,唐先生自然是担忧无比,再加上对方并未驾驶执法车辆,而且唐先生也不明白面包车中乘坐人员系执法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唐先生出于自我保护离开,不能被认定为妨碍执法,应当撤销对唐先生的处罚。

最后,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民告官行为应当由官方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利,那执法部门需要撤销对行为人的行政处罚。

众所周知,想要构成非法营运罪,最重要的就是应该有收钱、交钱的行为,但是在本案中,执法部门却拿不出任何能够证明唐先生存在收钱的行为,除此之外,执法部门在未亮明身份的情况下就对唐先生进行追赶,况且还未驾驶执法车辆,已经涉嫌到行政程序违法等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各条法律规定,行政部门需要依法撤销对唐先生的行政处罚,如果在此期间,因错误的执法行为对唐先生造成影响,那唐先生还有权力要求执法部门对自己进行赔偿,或是采取其他行为及时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