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共29条,主要内容有:明确了行政协议的定义和范围;明确了行政协议的诉讼主体资格;坚持行政协议诉讼的全面管辖原则;坚持对行政机关行使优益权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等。

最高院行政协议的司法解释相关的内容,在《规定》出台之后,在实践过程当中应当非常具有实践意义,包括实际的应用价值非常广泛,具有很强的实务操作性。接下来,孟雷律师跟大家一起学习和探讨下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给大家做一下简单的解读。

第十六条 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做出了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的,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的第一款包括第二款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的情形,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第三款是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那么,第十六条主要是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履行行政优益权变更解除合同,法院审理的时候如何处理的问题。也就是说,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的时候,行政相对人可以对变更、解除的行为提起诉讼。

如果变更、解除的行为是合法的,应当补偿。如果是撤销了,应当重新做出行政行为。如果变更解除行为是违法的,那么法院判决采取履行或者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这是十六条关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过程当中的三类情形,文件中都进行了逐一的规定。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