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140号)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现将调整2023年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2022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7469元。2023年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按7469元的60%, 即4481元核定;上限按7469元的300%, 即22407元核定。
二、参与基数调整的人员范围
已按上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缴纳的,需缴纳差额,其中已办理待遇计发、丧抚待遇领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等变更业务的,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三、差额缴纳方式
1.参保单位在自治区文件下发之日起已按规定向人社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基数并按月进行了社会保险核定缴费的,原申报缴费基数低于下限4481元的,需要缴纳2023年已缴费月的差额;原缴费基数在4481元至20253元之间且据实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变;原缴费基数已按最高20253元申报的,重新按最高缴费基数标准22407元确定,并缴纳2023年已缴费月的差额。
2.为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社会保险补差工作由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完成,不需要企业申报。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8日
编辑 | 集宁佰事通
来源 |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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