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迢迢牵牛星,皎皎河汉女。”,自古以来,牛郎织女的故事便被人们广为流传,成为家喻户晓的爱情典故,而在约定俗成之下,农历七月七也就成为了情侣们相约共游的良辰。而在如今,当一对情侣在恋爱之后可以将每天都当成七夕节,在日常生活中向彼此互送礼物以示心意。

但并非所有的感情最终都能结成正果,那么在民法典的规定中,恋爱期间自愿为对方花的钱,在分手后能否要回?

【案例回顾】

湖北省宜昌,杨某在妻子病故之后便一直过着独居的生活,而在2021年的一天,经人介绍下他认识了离异多年的王某,王某在离异后便带着女儿一起生活,期间由其个人照顾并承担孩子的生活费用。双方短暂接触后,两人便以情侣的身份进行交往,而在这期间,王某和杨某二人便有了结婚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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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人共同生活的这段时间里,杨某为了和王某顺利走到一起,重新组建家庭,在和王某来往的过程中,在一些特殊意义的节日中向对方赠送礼物或转发红包,在平常的生活中也向王某转账“520”、“1314”等带有特殊意义的钱款,以此来表示自己的心意。

并且,在二人交往的这段时间里,杨某还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共计1.5万元,还为其提供了2万元的款项,帮助其女儿上学接受教育。

但天不遂人愿,二人在交往了半年左右的时间后,由于生活习惯和性格等方面的差异引发矛盾,最终未能走到一起。而在分手后,杨某要求王某将其之前给她的转款还回来,二人对之前的款项存有争议,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后,将二人之间存有争议的款项分成了两类,一类是用于培养感情的赠与,也就是情侣之间互送礼物和转账,目的在于表达爱意培养感情。而另一类则是带有特殊目的的大额转账,如王某女儿的上学费用以及杨某帮忙缴纳的社保款项等,这一类款项存在有明显的想要和王某结婚并共同生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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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结束后,法院确认二人恋爱关系终止,无法完成缔结婚约的目的,要求王某返还3.5万元给杨某。

【以案普法】

在情侣恋爱期间互送礼物表示爱意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而在恋爱的过程中,恋爱中的双方为了两人以后的婚姻和生活,提前支付相关费用,在生活中也是很常见的一种情形。当双方因情感或其他原因无法将恋爱关系维系下去,分手也就成了二人必然的选择。

在这时,在经济上进行付出的一方想要对之前的财物进行索回时,法院该不该支持?在民法典的规定中,恋爱期间自愿为对方花的钱,分手后能否要回?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恋爱期间财产支出性质的认定

在恋爱关系期间,情侣彼此向对方做出财物上的处分时往往都是自愿为之,但在主观上,在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时往往带有不同的预期和目的,而这也就让行为人在对财产进行处分时,让这笔钱的性质发生不同的转变,而这种财物上的性质主要分为一般的恋爱赠与和附条件的赠与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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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的恋爱赠与

在《民法典》中,当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便会被认定为一般赠与的行为。对于一般赠与,在行为发生前可以撤销,也可以对赠与附条件,但在赠与发生后,该赠与行为结束。

在恋爱期间,情侣为表示爱意和培养感情等目的,在日常生活中以“520”、“1314”等带有特殊意义的数字,或在转账的备注中存在对对方生活、工作、心情等的关心的转账,在节假日的特殊转账,以及在日常生活消费场景中帮忙买单等行为发生的财产支出。

在上述场景中,情侣之间的目的在于培养感情,所涉及的单项数额并不巨大,也未超出日常生活和人情往来的范畴,应当认定为一般赠与,对于这一类款项不用退还。

2. 附条件的赠与

在进行赠与行为时,赠与人是可以在赠与行为中附带条件的,如彩礼便是一种很常见的以结婚为条件所作出的赠与行为。与一般赠与行为不同,在受赠人接受后,需要履行其中附带的条件或义务,若未按照条件履行义务,赠与人是可以将这笔赠与款项进行索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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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也对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做出了规定,其中包括,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以及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存在以上三种情况,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将赠与的财物返还。而在本案中,杨某和王某二人在恋爱中存在有结婚的目的,并且杨某为达成这一目的帮助王某的生活,为其缴纳社保,并提供其女儿上学所需费用等,数额较大,这些都表明杨某的结婚意向。

最终,因一些原因让二人未达成结婚的目的,也就代表着杨某在赠与中所赋予的结婚意向未能达成,那么对于这一笔款项是应当予以返还的。

【律师结语】

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两个人走到一起,结下一段美好的姻缘,得到一份真挚的感情是来之不易的。但同时,感情也是不能强求的,若在恋爱过程中发现彼此不合适,那么便和平分手,重新开始接下来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