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分割吗?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罗某一离婚纠纷案

01.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罗某一系再婚,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于2018年4月22日生育一子罗某二,2018年7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小孩罗某二于2022年8月4日在河北沧州因意外死亡,有赔偿款34万元被告已领取。另小孩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意外保险,应由双方平均分割。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王某某诉请:1.准予原、被告离婚;2.由被告支付原告因小孩罗某二意外身亡所获赔偿15万元;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处学平险应付的赔偿款10万元平均分割。被告罗某一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提出现有的感情纽带小孩已故,同意离婚,但34万元赔偿金已经用于偿还债务以及被告治病。

裁判结果

02.

德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割,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共同取得,共同分割。经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王某某与罗某一离婚;

二、罗某一支付王某某共同生育的小孩罗某二身故赔偿金2万元;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处赔偿金10万元由王某某所有并领取。

03.

典型意义

死亡赔偿金是指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死亡,侵权人应当支付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金钱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意义在于维持近亲属与被侵权人死亡前大致相当的物质生活水平。死亡赔偿金是财产性质的财产损害赔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是对近亲属自身利益受损进行的救济,而不是对生命本身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是死亡前或死亡时就已经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发生在死者去世以后,在公民死亡时并不实际存在,不符合遗产的特征,不属于遗产范围。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原则上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处理,但死亡赔偿金不能平均分割,应根据死者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生活紧密程度、情感联系等方面综合考量。本案双方当事人为小孩罗某二死亡所得赔偿金分割问题争执很大,承办人在审理过程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从法理、情理对当事人做工作,指出双方为小孩罗某二因死亡所得的赔偿金对簿公堂且长时间争执不下,实属不该,对双方当事人从社会公德、人伦道德等方面进行了批评教育,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对小孩罗某二因死亡所得的赔偿金问题不再互相较真,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案例撰写人:德江法院张鹤曦

监制:肖亚 |审核:马力 |编辑:陈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