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派人给停放于路边的车辆塞小广告,柳北区某游泳健身馆被柳北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处以5000元罚款(详见本报8月28日05版报道《车门塞广告被罚5000元》)。这样的处罚既有法律依据,也能对类似违法行为起到警示阻止作用,值得肯定。

柳北区城管执法局作出这样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5000元已是法律规定处罚范围的下限,该游泳健身馆被处罚并不冤枉。

乱贴乱发的小广告作为城市的痼疾顽症,为广大市民所痛恨,一度被称为城市“牛皮癣”。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小企业主或个体老板认为,在街头巷尾张贴散发小广告,花钱少、效果好,便雇人或自己动手在街边或进入居民小区张贴、散发小广告。殊不知,乱贴乱发小广告不但涉嫌违法,还有可能会被处以数额不低的罚款。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也有相关处罚规定: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当前,我市正在以争创第七届全国文明城市为抓手,持续开展市容环境治理,不断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在城市道路或居民小区散发张贴小广告,不仅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小区生活秩序,还严重污损了市容市貌。对乱贴乱发小广告的行为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不失为减少直至杜绝类似行为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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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柳州日报 沛然

编辑|陈意

柳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