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在桂林经营有多家酒店、事业一度风生水起的商人陈海波,如果不是向刘强借钱,今天也不至于落到公司破产,有家也不敢回的窘境。

“尽管刘强黑社会团伙主要犯罪成员被抓、被判,但刘强团伙对自己及其企业的伤害及影响,至今仍在继续,最明显的一个事情是,我名下一栋价值过千万元的物业,竟然被套路成刘强黑社会团伙租赁经营的酒店”,陈海波说。

01.

借款千万余元,被迫还款、抵债财物3444余万元

2011年左右,陈海波在桂林已投资经营着6家规模不小的酒店。

同期的刘强组织团伙,正以北京桂林商会、桂林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幌子,在媒体投放极具欺骗性的广告,招揽生意,向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主放高利贷,搞套路贷。

2011年3月至5月期间,因经营需要,陈海波分四次向刘强组织借款1421万元。

陈海波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自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27日期间,其通过银行转账、现金还款、被刘强组织诈骗股权、以及汽车等实物抵债等方式,向刘强组织偿还现金及财物价值3444.3588万元。

2013年3月28日,迫于资金压力,陈海波再次向刘强组织借款,借期1个月,借条金额1400万元,转款后收取200万元砍头息,实际借款1200万元。

关于该笔1400万元的借款,往来款记录显示,陈海波于当年3月至7月期间,累计向刘强团伙转款478.25万元。

然而,在2014年4月22日的(2013)雁民初字第734号判决书中,桂林市雁山区法院判决陈海波、潘丽洁夫妇归还的借款金额是1400万元及利息。而在刘强团伙被抓后,来宾市兴宾区法院一审认定的是陈海波、潘丽洁需退还刘强800多万元。

鉴于陈海波与刘强之间的借款与还款金额差异较大,存在争议,此后,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来宾法院对刘强案一审的判决,向桂林市雁山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

2023年3月15日,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桂0311民监7号裁定书,认为(2013)雁民初字第734号判决书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02.

刘强刑案判决,涉陈海波借款部分漏计千万还款金额?

2022年12月31日,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对刘强组织团伙主要犯罪成员作出了(2022)桂1302刑初796号刑事判决书。

其中,刘强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5年。

经审理查明,刘强组织团伙,自2006年至2022年案发,在长达16年的时间内通过虚增借贷金额、肆意制造违约、隐匿还款证据、提起虚假诉讼等“套路”或方式,诈骗、侵占多名被害人钱款、公司、房产等资产,牟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桂林市区称霸一方,致使多名被害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据统计,该组织非法放贷金额达上亿元,涉案被害人达100多名,制造大量虚假诉讼,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在桂林市区域以及桂林市贷款领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

在刘强黑社会组织案件中,利用套路贷诈骗钱财,是其犯罪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刘强组织须向受害人退赔的金额为3307万余元。其中,刘强、卢志宏须向陈海波退赔561.8万余元。

对此,作为受害人的陈海波表示不服,退赔金额与实际被诈骗金额相差很大。

陈海波表示,一审认定自己在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27日期间,通过现金、银行转账共计向刘强归还1959.1万元,法院的这一认定与事实不符,实际上自己通过银行转账给刘强的金额就高达2867.1万元,算上刘强在笔录中确认的部分现金,总数为2960.6万元,再加上被占的财产价值383.7588万元,总计还款应为3344.3588万元。

对于漏计的1300余万元,陈海波向来宾公安、法院和检察院等部门提供了申诉材料以及详细的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其代理律师也曾向来宾市兴宾区法院申请调取司法审计报告,但截止到发稿时,法院以各种理由不予调取。

03.

受害人陈海波:名下酒店至今仍被刘强团伙控制?

陈海波表示,从一审刑事判决书来看,自己被刘强团伙诈骗,不仅存在借款部分被“遗漏”1300万元,自己名下的一间7天酒店(七天酒店虞山公园店)经营权,至今仍被刘强团伙“租赁经营”。

事实上,刘强在借款给陈海波等受害人时,为了给借款加上几个“保险”,往往还会让借款人同时签订借款人名下物业的转让或者租赁协议,其目的是为了在实施套路贷时,顺利控制受害人的物业或经营性资产。

在刘强的刑事判决书中,载明有多宗此类案例,多名受害人的房产就是这样被套路到刘强团伙的名下。陈海波名下的桂林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及七天酒店虞山公园店,也是类似的遭遇。

2012年2月3日,刘强组织通过伪造的股权转让协议,强行将陈海波投资的桂林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60%的股份变更至刘强名下。

该股权对应的实缴注册资本为360万元。刘强在其供述中确认这一事实,并供述其未向陈海波支付股权转让款。

“一审法院认定股权转让事实,却未将股权转让款列为诈骗所得,显然是错误的”,陈海波说,“不仅如此,刘强在非法将价值360万元的七天酒店股份转到其名下的同时,为了完成对七天酒店虞山公园店的控制,还炮制了刘强团伙与自己名下的物业签署了一份《租赁合同》”。

该合同显示,2012年4月2日,陈海波将自己名下位于叠彩区中山北路当时市值2000多万、正用于经营七天酒店虞山公园店的一栋8层楼的物业,以每月2万元(远远低于市场价)的租金,租给刘强实际控制的桂林中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租期自2012年4月2日至2032年4月1日止。

陈海波对这份“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一直在提出质疑,并提出了几点质疑的理由:

第一,自己从来没有签署过这样的一份租赁合同,且在刘强案刑事部分、刘强起诉自己还款的诉讼过程中,都没有提供原件。

第二,从时间上来看,《租赁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12年4月2日,第二天4月3日,桂林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又与桂林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而事实上,七天酒店虞山公园店一直是自己和妻子潘丽洁在经营,经营该酒店的公司为桂林诚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诚丽公司”),在自己没有与诚丽公司解除租赁关系的前提下,酒店的大楼物业怎么可能一房租给两位租客?

第三,自己投资近600万装修,经营状态良好的七天酒店虞山公园店,以2万元每月的价格出租,显然有悖常理;

第四,七天酒店有着严格的加盟、转让等管理程序,从七天酒店管理体系来说,在诚丽公司正常经营期间,是不可能出现租赁给第二家的可能;

基于上述几点,陈海波表示,《租赁合同》、《承包协议》是刘强团伙基于借款而加的“保险措施”,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租赁和承包。

“然而,刘强团伙却通过法院诉讼,在未对案涉物业权属状况进行审查、在自己不知情、且未通知自己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将本人名下所有的物业判决返还给了桂林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陈海波说。

04.

抢夺七天酒店背后:刘强团伙仍有漏网之鱼

陈海波表示,另有数份法院判决书也可以佐证《租赁合同》和《承包协议》是向刘强团伙借款的附加条件。

其中,2013年7月5日桂林市雁山区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显示:刘强就陈海波于2011年3月至5月期间的民间借贷1450万元,尚欠的1200万元,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陈海波承诺在2013年8月20日前归还借款1200万元及其银行的四倍利息。

需要指出的是,在刘强案发后,来宾公安机关对(2013)雁民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中的所谓欠款,认定系刘强对陈海波实施了诈骗犯罪,刑事判决书中载明由刘强团伙向陈海波退赔561.8万余元。

而实际上,陈海波提供的转账凭证显示,对于刘强这一诉讼的1450万元借款,在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27日期间,自己通过现金、银行转账、财产对价等,总计还款高达3344.3588万元。

然而,基于刘强团伙的虚假诉讼和诈骗行为形成的民事调解书和执行通知书,七天酒店虞山公园店的经营权被查封,刘强团伙也开始了对该酒店经营权的抢夺。

2013年11月期间,叶某华、刘强等人以陈海波欠款不还为由,多次带人到七天酒店虞山公园店闹事,带领数十名社会人员强行入驻酒店多天,赶走客人,从酒店大堂内反锁大门,还在店门上张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等条幅,最终迫使七天酒店虞山公园店停业。

陈海波称,刘强团伙的这一行为,目的就是为了控制七天酒店虞山公园店。

在刘强团伙的推动下,七天酒店虞山公园店的加盟机构七天四季(广州)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7日,以诚丽公司经营的案涉七天酒店管理失控、违约为由,解除了由陈海波妻子潘丽洁实际控制的诚丽公司与七天四季(广州)有限公司的加盟管理合同,并于2014年6月3日向广州市海珠区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解除合同、要求诚丽公司及潘丽洁向其赔偿违约金76万元余元以及停止使用其品牌等。

2014年11月31日,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作出的(2014)穗海法知民初字第413号判决书,判决支持了七天四季(广州)有限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

需要指出的是,在该判决书中亦审理查明,七天酒店虞山公园店因债务问题,被多家债主追债、封店、贴告示,并强行入驻,进而停业等事实。

事实上,推动七天四季(广州)有限公司与诚丽公司解除合同,只是刘强团伙实现对七天酒店虞山公园店控制的第一步。

为了给刘强团伙控制七天酒店披上合法的外衣,随后,桂林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孟某胜,又到桂林市雁山法院起诉了桂林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即为前述被刘强非法强行过户60%股权的公司)。

需要说明的是,此时桂林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为叶某华。

在公安机关的询问刘强案件的笔录中载明:孟某胜、叶某华两人,都在刘强公司工作,算得上刘强的手下。

陈海波称,他们是自己在告自己。

值得指出的是,导演自己告自己的这宗案件,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正是近期被媒体广为报道的“刘强涉黑案”一并被抓、被起诉的律师冯波。

更让陈海波惊讶的是,雁山法院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数天后的1月22日,法院就作出(2014)雁民初字第42号判决,判决桂林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陈海波名下经营七天酒店虞山公园店的物业,返还给桂林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陈海波称,为了实施对案涉七天酒店虞山公园店及其该栋物业的控制,刘强团伙还在2013年3月28日借款的同时,让自己签订、并公证了委托销售该栋物业的协议;事实上,在借款协议、公证签订之后,刘强分两次通过叶某华账户向自己转款1400万元,随后,自己也按照刘强的要求,将200万元砍头息转入叶某华,孟某胜等人的账户。

陈海波称,自己名下的案涉物业、七天酒店虞山公园店被刘强团伙强占、套路占有的过程中,叶某华、孟某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在2013年3月28日的借款,一个月的期限到了后,由刘强实际控制的桂林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叶某华)与其实际控制的桂林新闻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孟某胜),于2014年1月30日签订了一份《同意书》,将陈海波名下经营七天酒店虞山公园店的物业给了后者使用。

陈海波表示,在该《同意书》签订之前,刘强团伙还炮制了另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显示,2013年11月8日,自己作为出租方,将房屋租赁给桂林新闻宾馆有限公司,在该份合同中,委托代理人系叶某华,结果签的名字却是自己的,承租方的代表人为孟某胜。

“这份合同系虚假合同,自己根本没有在这份所谓的租赁合同上签字”,陈海波说。

另有证明显示刘强团伙伪造系列文件的事实有:根据工商登记档案显示,刘强团伙曾于2012年3月6日,向工商部门申请将桂林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址,变更至陈海波名下经营七天酒店虞山公园店物业的地址,其依据便是此前伪造的2012年4月2日的《租赁合同》,从时间上看,显然是倒签、伪造的,陈海波说,如此明显的时间错误、纰漏,桂林市工商管理局为何视而不见?

陈海波表示,从刘强、叶某华、孟某胜等人套路自己名下七天酒店虞山公园店的经营权和物业的行为来看,叶、孟二人显然与刘强团伙存在深度的利益关系,有漏网之鱼的嫌疑,在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中,也提到叶某华、刘强等人多次带人到案涉七天酒店闹事并导致酒店停业,另外,此间,刘强团伙曾一度通过虚假打款等行为,意图造成已经出售案涉物业的事实,结果,叶某华等参与者可能害怕承担刑事责任,又退款作罢。

陈海波表示,基于刘强黑恶势力及其背后保护伞的操弄,最后形成的结果是,案涉七天酒店虞山公园店的经营权,就成了桂林中小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资产”。

因此,在刘强团伙涉黑案的一审判决中,陈海波名下的物业、七天酒店虞山公园店的经营权仍然是叶伟华及桂林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产业。

在发现刘强团伙,对自己名下物业、七天酒店虞山公园店的经营权进行虚假诉讼之后,陈海波曾于2014年8月31日,向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租赁合同》无效,并在诉讼中申请了笔迹鉴定,但法院以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为由,驳回了陈海波的起诉。

2022年至2023年初,在刘强犯罪团伙被起诉期间,陈海波及其律师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向来宾公安机关、来宾市兴宾区法院、检察院进行了申诉与控告,以试图证明刘强团伙对其诈骗金额的金额遗漏了约1200万元,以及刘强团伙对其名下物业、案涉七天酒店的经营权进行了虚假诉讼和诈骗。

对于该案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