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广西通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明确禁止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明眼人都可以看出,禁止“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其实则为禁止种植桉树。因为桉树被称为致富树、发财树,几乎遍植广西。
很多人都感觉奇怪,不是说桉树没有毒、不会污染水源吗?那么,广西立法在水源保护区“禁桉”岂不是自相矛盾吗?
立法是严肃、严谨的。
广西立法在水源保护区“禁桉”,其最大的考量并非桉树本身,而是桉树种植过程中产生的危害。
我们种植桉树,最终以获取木材为目的,因此,所有的营林手段都会服务于这个目的。
传统的营林手段包括皆伐、炼山、整地、造林、除草、施肥、病虫害防治等。为追求更高经济效益,只问索取,甚少付出。这些营林手段,其中尤以炼山、喷洒除草剂、滥用农药的危害最甚。
炼山就是人为控制的火烧,是人们为了植树造林在采伐迹地或宜林地上用火烧来清理林地的一种营林措施。这种“一刀切”的炼山做法,简单也十分粗暴,不仅污染大气环境,直接导致地裸露,水、土、肥流失,还直接灭杀了原林地的大部分生物包括微生物,降低了生物多样性,简化了系统内的食物链,可能导致重建的人工林生态系统抗逆性下降,而且还人造成大量的水土流失。
人工除草本来就是很正常的经营手段,但随着人工成本不断攀升,很多人就选择使用化学除草剂,方便也十分快捷。那么,这个如此高效的东西是什么?除草剂是指用以消灭或抑制植物生长的有机化合物,其中内吸型灭生性的草甘膦,因其非选择性通杀,且对多年生根杂草非常有效,所以应用最为广泛。所以,我们看到很多桉树林下植被很少,甚至“没有草”,显然并不是林下不长草,而是人工干预的结果。
而滥用农药的危害显而易见。网上曾流传过一起所谓的“桉毒”事件,发生在2014年5月24日。广西上林县西燕镇拉欧庄村民卢某出现腹痛、腹泻、头晕等中毒现象,当时很多人都认为是桉树的毒水渗入水窖所致。经过调查,最终查明是他给自家桉树施放了一种名为“呋喃丹”的剧毒农药,因为下雨农药渗入了水窖中,导致他发生中毒。
显然,这种落后的营林手段,放弃生物多样性,过度追求纯林化,而且过度施肥、滥用除草剂和农药,桉树在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方面逊色于其他树种,甚至还有一定的负面效应。
这并不是桉树本身造成的,更多的是种植和经营方式不当造成的。
《森林法》规定,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其中就包括了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区域,而且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明确规定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
对于公益林来说,更多的体现其公益性质,而非经济效益。因此,其管理措施的着力点在于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而不是追求林木高生长、木材高产出和经济效益最大化,显然,桉树的确不适宜种植于公益林地之上。
而公益林内的存量桉树应该如何处置呢?那就是:科学改造。
采取提高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或允许砍伐后改造乡土树种等方式,逐步改造成为以乡土树种为主的混交林,提高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环境等功能,丰富林相,美化景观。
那么,桉树应该种在什么地方呢?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根据土地分类管理的原则,作为以获取木材商品为目的的桉树,并不可以“想种就种”,理应种植在商品林地之上,也只能种植在商品林地之上。
关于这一点,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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