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上海明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指出,上海明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在监督管控员工不当行为、及时督促员工规范整改等方面,未实施有效内部控制,未尽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上海明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上海明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人员合规守法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