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读

近日,镇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其宣告食品从业禁止令。这是镇远法院宣判的首例食品从业禁止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1年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黄金玛卡”、“极品伟哥”等保健品,后在其经营的便利店内销售获利,于2022年5月20日被镇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经有关机构检测检验,李某某在其便利店内销售的“黄金玛卡”、“极品伟哥”、“肾黄金”等二十种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是一种血管扩张剂,过量服用对人体健康有害。根据《国家食药监局关于发布保健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的规定,“西地那非”属于非法添加物质。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禁止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禁止令”可以防止被告人再次接触犯罪诱因,避免重复犯罪的出现,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为确保“禁止令”的法律效力,将内容在判项中单独作为一条予以明确,法官在向李某某宣告“禁止令”的内容时,告知其若违反禁止的内容,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一定要到正规商店购买,仔细查看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等内容,确保产品安全。

来源:镇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