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齐胜第509篇原创文章

9月1日,全国人大官微发布文章《5件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文中提出:今天起,5件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30日。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托育星球编辑下载了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法(草案)》”)文件,与之前旧版的《学前教育法(草案)》对比,发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的《学前教育法(草案)》有了重大变化调整。

旧版的《学前教育法(草案)》第六十九条,明确提出:擅自举办幼儿园或者招收学前儿童实施半日制、全日制培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改正,并给予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举办幼儿园或者非法实施学前教育的组织和个人,以及侵害幼儿园权益或者不履行本法职责的幼儿园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纳入联合惩戒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举办幼儿园。

旧版《学前教育法(草案)》截图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的《学前教育法(草案)》第六十六条,有了明显的改动调整:擅自举办幼儿园或者招收学前儿童实施半日制、全日制培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教育法第七十五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对非法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五至十年内不受理其举办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请。

最新版《学前教育法(草案)》截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新旧版的《学前教育法(草案)》对比,删除了“给予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说明,淡化了“罚款20万”的说法,改为了“依照教育法第七十五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相关处罚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由此看来,修改后的《学前教育法(草案)》,淡化了罚款力度和金额,委婉表达就是“要自觉遵守”,否则,就要处罚你哦!具体处罚情况,各地教育部门看着办!

如果托育机构招收3岁以上的幼儿,会怎样呢?

齐胜认为,也没关系,毕竟托育是托育,属于卫健部门分管,教育主管部门无从干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法也管不了托育机构

所以,各位,大胆去做吧!

未来,对于托育机构的福利政策会越来越多,条条框框也会逐渐放开,大家好好干!静待佳音!

来源:部分综合自全国人大官微、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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