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职工过渡性养老保险金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过渡性养老保险金人与人之间同时期相同视同缴费年限拉开了差距,其它省份企业职工过渡性养老金人与人之间同时期相同视同缴费年限差距不大。这也是江苏采取的推算储存额法和其它省份采取的年限比例法最大区别之处。
既然是视同缴费年限,且是1992年以前计划经济时代,同时期相同视同缴费年限的过渡性养老保险金不宜拉开差距,也是与现实不付的。
问题出在江苏省对视同缴费指数规定的不同(见图三):其它省份1992年以前视同缴费指数规定都是1;江苏省1985年至1992年期间缴费指数参照1993至用1995年实际缴费指数,1992年以前低于1的按1计算没错,错在高于1的按高于1计算。
这样和货币贬值因素结合,视同缴费年限长的且缴费指数高的,即使存在货币贬值因素,这种情况下计算的过渡性养老保险金和其它省份同时期相同视同年数计算的过渡性养老保险金基本持平(见图一、二案例)。
对于视同缴费年限内缴费指数低的,合成货币贬值因素,就造成过渡性养老金在同时期相同视同缴费年数计算的过渡性养老保险金不但本省内差距较大,也和其它省份差距较大。
图一
图二
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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