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蓝字关注及时接收通知
来源:天全人社
天全微生活微信号:(tianqwsh)编辑制作
加快建设川藏铁路第一城“桥头堡”、绿色发展示范市“先行区”,稳妥有序启动实施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根据《四川省人社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 号,以下简称 46 号文件)有关精神,我局会同县自规局经过深入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天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7日。
联系电话:0835-7227140,15281280671
联 系 人:黄映虹
天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1日
天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以下简称 59号文)和《四川省人社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件)等文件精神,稳妥有序启动实施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加快建设川藏铁路第一城“桥头堡”、绿色发展示范市“先行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天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对象
2018 年以来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社)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按征地政策应纳入养老保障安置的人员。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二、实施时间
根据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及工作安排,以项目为单位,按照“参保条件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于2023年8月起逐步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办理2018年1月至今已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手续。今后新征地项目实行“即征即保”,按规定预存养老保险补偿费,及时办理养老保障安置手续。
三、参保办法
以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时间确定为征地时间,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已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按照46号文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养老保障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46号文件有关规定,从征地时,当月代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或发放缴费补贴),次月起兑现各项养老保障待遇。其中,生活补贴发放、调整、暂停、终止或不予支付等情形,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五、养老保障安置人员认定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确定。
1.2018年1月1日以来报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并完成土地征收的项目,按“人地对应”纳入参保范围。
2.2018年1月1日前报批为国有建设用地未实施土地征收,也未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在2018年1月1日后实施了土地征收的项目,按“人地对应”纳入参保范围。
(二)在土地征收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可以纳入养老保障安置范围:一是原籍是本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二是在本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土地;三是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安置。具体为以下五类特殊人员可纳入养老保障安置范围:
1.入伍前户籍关系(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和退伍士兵(含国家规定不予安置的士官);
2.入学前户籍关系(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正在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
3.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人员;
4.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按照相关政策提前农转非人员;
5.大学生毕业后回原籍,且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民主团体、金融企业等正式招、录、聘用人员。
(三)在册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范围:
1.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非本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已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民主团体、金融企业等正式招、录、聘用人员;
3.回原籍落户的军队复员、转业干部和按国家政策进行了安置的士官;
4.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民主团体、金融企业等离休、退休、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5.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
6.因企业破产、改制、解体时由原单位按正式工进行了安置的人员;
7.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土地的非本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8.空挂户及寄居、寄读的人员;
9.婚嫁户口外迁人员;
10.已经享受过被征地农民的政府补贴或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保等社保安置政策的人员;
11.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适用征地社保安置的人员。
(四)安置人员的计算。征收耕地面积除以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小组)人均拥有耕地面积进行确定。今后如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因合乡并镇,集体经济组织涉及合并或拆分重组的,以原集体经济组织为基础数据,计算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数和人均拥有耕地数。
六、业务经办
统筹考虑项目推进急难情况、征地时间和资金筹集情况,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社保安置经办顺序,分批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
(一)动员部署和政策培训。已确定启动的项目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地面积等事项进行摸底调查,待养老保障安置指标确定后,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就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进行安排,并对社保政策进行宣传解读。
(二)确定养老保障安置人员。县自规局核定并下发征地项目对应集体经济组织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指标数到乡(镇)人民政府,由被征地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合法程序、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召开社员大会,初步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人员,将名单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初审后在被征地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 7 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自规局审核,再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审定。县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县自规局以公函形式将养老保障安置人员名单函告县社保中心。公函应明确项目名称、征地协议签订时间、征地批文号、符合安置的人数等内容,名单应详细记载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征地时的年龄、村组、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三)征地“两费”管理。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确定后,由所在乡(镇)负责以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时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按人均拥有耕地面积乘以征地补偿标准收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地“两费”),报县自规局审核后,由所在乡(镇)缴入县财政指定专户。
(四)选择养老保障安置方式。按照就近便民的原则,县人社局、县自规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组建工作专班,分项目有序通知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被征地农民合理、合规、自愿选择养老保障安置方式,形成安置方式选择台账,经乡(镇)人民政府、县自规局、县人社局共同审核签章确认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录入经办系统,县自规局对录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针对未及时办理的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并保留佐证资料。
(五)资金预算清算。县人社局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人员的基本信息,向县财政局提交每宗地养老保险补偿费清算数据,并协助县财政局、县自规局等部门办理清算事宜。县人社局于每年 11 月提出次年的养老保障资金需求,县财政局按程序纳入次年的年度预算安排。
(六)建立工作专卷。业务经办完成后,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分项目规范装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档案,形成工作专卷,同步实施影像化处理,便于长期保存。
七、资金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来源:(一)养老保险补偿费预存款、清算补缴的养老保险补偿费;(二)被征地农民退回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三)养老保险缺口补助资金;(四)财政专户利息收入;(五)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资金。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费筹集标准按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实际代缴养老保险费及发放生活补贴的缺口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按年度筹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优先安排。
八、工作机构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财政、人社、自规等工作的县级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天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置人员审核组、养老经办组、资金保障组、社会稳定组、舆论宣传组 5 个工作小组,明确各工作小组职责分工,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统筹实施。
九、工作要求
(一)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准确把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密切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平稳有序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二)强化保障,确保工作推进。各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根据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县财政局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保障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三)严明纪律,把好工作关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务必严格把好政策关口,切实履职尽责,不得弄虚作假,乱开口子,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引导,维护社会稳定。各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正确对待、及时参保,确保养老保障安置工作的顺利推进。同时,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排查,制订切实可行的预案,及时化解矛盾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