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有市民向生态环境部平台反映了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润昌生物油脂厂(下称“润昌油脂厂”)利用植物油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皂脚”,加入浓硫酸生产“酸化油”以及排污等问题。此后,北海市铁山港区环境保护局信访科向举报人电话答复称:该厂未生产,购入的皂脚仅在该厂做中转,后运去河北等地。

无独有偶,去年初,市民刘先生向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实名举报:北海市铁山港区润昌生物油脂厂长期非法排污。2022月4月14日,在北海市人民政府官网上,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举报事项的《答复》称:该厂未生产。

该答复称,接到刘先生举报后,北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人员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3月15日开展联合调查。

调查称:“未发现有生产的迹象。该厂的贮存池内存放有少量的皂角,其厂区内安装有一个储酸罐,但该罐未安装有任何输送管道及阀门,未开始使用。厂区范围内及其周边环境未发现有排污的迹象。据该厂负责人反映,该厂生产原料废白土的来源供货情况不稳定,其已停止生产及使用相关生产设备。目前,仅使用厂区内的贮存池暂存皂角且不经加工,使用罐车直接运走。”

而据知情人透露:该厂直到今年7月份还在正常生产,《答复》中的废白土并非生产原料,皂角才是;原料部分来源于铁山港区的渤海粮油,且正常供应,每天上午、下午各一车,共60吨皂角。

按北海市生态环境局的说法,这些皂脚没有在润昌油脂厂加工生产,而是直接运走,甚至运去河北。对此说法,业内人士表示根本不可能,因为将一罐车皂脚运到河北等地,仅仅运输费用就高达1万多元,且不说成本高昂导致亏本,就固废物转运、倒卖本身,也是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以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显然,北海市铁山港区环境管理局没有向公众提供“固废物移出备案”这一信息,仅用一句“仅使用厂区内的贮存池暂存皂角且不经加工,使用罐车直接运走”来糊弄群众和上级主管部门。

事实上,在2023年6、7月间,在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国营赤江华侨陶器厂区内,笔者曾多次目击数辆显示为“植物皂角”的罐车,缓缓进入铁山港润昌生物油脂厂区内。

知情人士表示,用皂脚生产酸化油,需要大量的硫酸,按照皂脚与硫酸10:1的配比,润昌油脂厂生产多年,消耗的硫酸量也相当巨大。由于硫酸生产、销售、运输,都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通过该厂硫酸采购、使用也可以顺藤摸瓜。

对于硫酸来源,一位知情人士表示,只需通过熟人渠道,从硫酸厂拿到硫酸很容易。为了证实他的说法属实,该知情人士当场打电话给某工厂负责人,声称需要硫酸加工皂角。该工厂负责人当即表示可以解决,同时口头叮嘱订购者规范使用。

该知情人士称,由于该工厂在公安局相关部门有备案,可以销售硫酸,但至于硫酸流向和具体用途,则存在管理空白;而至于生产酸化油所产生大量含有硫酸根的废水,则不知去向。

据官方媒体报道,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多次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分赴多地进行突击检查,都发现了污染物超标排放、监测数据造假、生产台账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问题。

官方媒体平台《长安街知事》就此评论认为:深层次讲,顽疾难除,根本原因是行业主管部门与违规企业存在利益输送关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首个全国生态日)起施行。

《解释》调整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由原有的两档法定刑调整为三档,并修改完善了升档量刑的标准。根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解释》重新设定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细化新增的第三档刑适用情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形成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

业内人士表示,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四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

比如,其中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水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水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