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南安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抽查燃气企业入户安检工作情况时,发现南安市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某供应站点的送气工在给用户送气时未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无相关检查记录资料。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计量仪表、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更换达到国家规定使用期限的燃气计量仪表。对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提出安全建议,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督促纠正”。
因此,南安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对该液化气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该液化气公司行为违反《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南安市城市管理局结合《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最终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南安市城市管理局将持续督促各燃气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落实对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非居民用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入户安检,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用户安全宣传。
来源南安城市管理燃气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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