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和运营公司“闹分手”后,双方合作的抖音账号及快手账号属于谁呢?

近期,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运营公司网络主播争夺新媒体账号的案件,法院如何判决呢?2023年9月4日,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节目邀请该案的主审法官——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员额法官孟利平以案释法。


主持人:该案的原告是一家运营公司,被告是陈某,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什么呢?

孟利平:原告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业务合同书》,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抖音账号及快手账号,配合变更两个账号的注册认证信息,向原告返还该两个账号在被告非法占有期间的收益,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律师费5000元。

主持人:原告提出这些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是什么?

孟利平:2021年5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业务合同书》,约定双方合作运营归属于原告的三个新媒体账号(分别为抖音账号,今日头条账号,快手账号用户)。2022年9月28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变更账号注册信息,独自占有掌控上述账号中的抖音及快手账号,使该两个新媒体账号脱离原告控制。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双方约定,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根据合同约定通知被告纠正其违约行为,但被告拒不改正。

主持人: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某是如何答辩的呢?

孟利平:陈某认为其配合原告完成广告、带货视频的拍摄,但原告未将广告、带货收入利润分成给她,且原告有义务提供运营服务,但在2022年8月后就不再运营案涉新媒体账号。原告的以上违约行为导致双方合作目的不能实现,自己于2022年9月28日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更改账号密码信息并无不当。关于账号的归属问题,陈某认为新媒体账号涉及身份认证以及职业认证,人身专属性极强。在双方已无法合作的情况下,账号应当归属自己。陈某也试图将自己的身份从该账号中解放出来,但根据抖音的规则,经过实名认证、职业认证的账号无法变更实名信息或过户,只能注销。

主持人: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被告还向法院提出了反诉请求,被告的反诉请求是什么呢?

孟利平:被告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业务合同书》已于2022年9月28日解除,确认抖音账号、快手账号归属被告,并要求原告支付其广告、带货视频的分红款项。

主持人:原告认为被告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认为其没有不按约定给被告利润分成的违约行为,还认为被告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有多次违约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主要是哪些体现呢?

孟利平:一是违约将新媒体账号的业务向其他渠道引流。二是违约私自提现。三是因被告个人原因无法配合拍摄、直播。四是违约擅自变更案涉账号注册信息。

主持人:这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和质证,法院确认了相关的事实。首先是关于双方签订的这份《业务合同书》中的内容,法院确认了哪些事实呢?

孟利平:合同中约定: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授权原告方为被告方在各平台上的账号孵化、运营等业务合作。原告负责网络宣传推广,运营所有新媒体平台账号,新媒体账号所有权归原告所有。未盈利前开展合作业务的开支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基于合作产生的收益打入原告账户,扣除运营成本、税费后按比例分成(视频带货分红比例:原告60%,被告40%)。若任意一方未经协商擅自转让或变更账号注册信息,须向对方赔偿违约金10万元。

主持人:签订合同后,原告和被告进行了哪些合作呢?法院确认了哪些事实?

孟利平:原告履行拍摄设备及文案提供、技术指导义务并利用平台资源打造账号、利用平台矩阵直播间导流,为被告申请直播权限和完成认证。被告进行直播推广。

主持人:新媒体账号产生了哪些收益?双方就利润方面是如何分配的?针对这两项,法院确认了哪些事实?

孟利平:一方面是直播收益,案涉账号直播期间出账总金额为22376.615元。另一方面是带货收益,统计得79662.93元。根据合同约定应为原告60%,被告40%,但双方实际未对收益进行分配。

主持人:原告在庭审期间提供了大量的关于直播收益的证据,针对这些证据,被告是哪些观点?

主持人:该案件,法院的裁判观点是什么?

孟利平:案涉《业务合同书》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通过微信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于同日变更案涉账号注册手机号,之后双方均未履行合同,双方签订的《业务合同书》应于被告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原告之日实际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诉争抖音及快手账户属于特殊“物”,具有可支配性与排他性、一定的经济价值;在网络空间中也存在“有形存在”,诉争抖音及快手账号由原告申请注册,且合同明确约定合作的平台账号归属于原告,被告擅自变更抖音及快手账号的实名认证,依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依法确认原告系本案诉争抖音、快手账号的实际使用人,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抖音、快手账户的实名认证变更。

主持人:关于案涉账号收益、分红及分配问题,法院的裁判观点是什么?

孟利平:关于直播收益及分红,合同中由明确约定网络直播亦适用约定利润分红比例,按照双方约定比例对直播收益进行分配。关于带货收益,同样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主持人:被告未经协商擅自变更账号注册信息、向原告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后又继续占有,使用案涉账号,是否构成违约呢?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呢?

孟利平:构成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违约金10万元,法院以原告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酌定为1万元。

主持人: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孟利平: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需要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综合原告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支付凭证,原告诉请律师费5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主持人:后来双方都上诉了,二审结果是什么?

孟利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官提醒: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二庭员额法官孟利平

网络平台账号属于特殊“物”,具有可支配性与排他性、一定的经济价值,在网络空间中也存在“有形存在”。《民法典》第127条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作出了概括性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目前我国并未就虚拟财产的性质及范围进行明确立法规定,因此法院一般将网络平台账号与游戏装备或虚拟代币等作出区分,并根据网络主播与运营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及依赖程度对平台账号的归属权进行认定。

运营公司和网络主播在合作前应充分沟通,拟定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对合同中的条款要逐一审查,签订合同后就要依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有效的合同受法律法规保护,违反合同约定将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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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付琳丨责任编辑:张睿丨监制:姚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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