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科栋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朝阳律协中小律所发展委员会委员。

内幕信息反复交易亏损部分是否构成犯罪?

内幕信息反复交易亏损部分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本罪司法解释、立案追诉标准,证券交易成交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等其中之一达到相关标准的,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也就是内幕交易成交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那么不论是获利还是亏损,均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反复交易的,此时交易的成交数额,当依法累计计算。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第八条规定:“2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的,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

这里面一般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敏感期内大量买入股票,内幕信息公布之后再趁机卖出,获取高额回报;或者是在利空情况下,获取敏感信息后,又在敏感期内将股票卖出,从而避免巨额亏损。这种情况计算成交数额比较简单,只需将敏感期内买入或者卖出的金额累计相加就可以。另一种情况,在敏感期内反复买入又卖出,这种情况下计算“成交金额”就相对比较复杂了。

刑事风险提示

刑事风险提示

证券违规违法行为,属于行刑衔接案件,从证券危机应对和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阶段由刑事律师提前介入,减少或者避免刑事风险发生。

从刑事风险主体来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主要针对上市公司、高管以及投资机构,对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行为,除了上市公司外,新的刑法修正案还增加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体,而对于财务造假、虚假证明则是针对会计师、评估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实际上,金融强严管下,无论是一二级市场,涵盖发行人、投资者及中介机构,还是证券发行及交易过程行政监管主体,都应当提高执业风险意识,避免法律风险发生。

康达·金融行刑律师团队基于办案经验和证券犯罪案件行刑衔接特点,推出系列普法文章和视频,旨在为证券从业者及证券相关机构提示行政和刑事法律风险,为保障新时代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尽绵薄之力。

作者介绍:王科栋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朝阳律协中小律所发展委员会委员。王科栋律师隶属康达·金融行刑律师团队,由康达律所刑事辩护律师、行政诉讼律师和金融证券律师组建,是以金融领域行刑救济为优势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团队,专注于证券、信托、基金、财务管理与传承、保险、银行等金融业务与合规、金融业务行政救济与刑事救济和辩护。处理证券业务的投资与合规、证券违法行政及刑事案件,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同时,注重法学专家指导和支持,具有独特「法学专家+司法经验+资深律师」组合办案模式,保持专业度和高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