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医方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患者心跳停止半小时,经抢救15分钟后仍无生命体征……
来源:“医案说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刀客秦
2022年3月某日凌晨,徐某某(死者)上厕所时突发呼吸不畅,家属发现后随即于0点46分拨打120电话求救。
120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查体发现,患者徐某某颈动脉搏动消失,胸式呼吸消失,瞳孔散大固定,心音消失。立即给予去枕平卧,胸外按压,开放气道,心肺复苏,半小时后仍无颈动脉搏动,瞳孔散大固定,心音消失,给予心电图示全心停搏,遂告知家属患者已无生命体征后撤离现场。
家属认为120出车不及时,处置不规范。事后调取监控发现,120第一位救护人员于1点零分31秒到达了死者楼下东梯电梯内,但是其在上楼时并未带任何急救物品;第二位救护人员于1点1分27秒到达楼下西梯电梯内,但是其在上楼时仅带了心电图仪器并未带除颤仪、担架、氧气瓶等其他急救应该必备的物品。
家属认为,120医务人员急救过程中未带齐必备急救物品导致徐某某抢救不当死亡,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2022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家属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120在对患者徐某某的院前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与患者徐某某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司法鉴定。
2022年7月,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120急救人员在到达现场时未按照院前急救的相关要求:如未携带必要的抢救设备(如氧气袋等)、急救药品、担架等抵达现场,未能第一时间静注肾上腺素,存在过错。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对患者进行心电监护,因首次心电图有干扰波存在,未能留存,进行心肺复苏等抢救15分钟后,再次测量心电图提示一直线。医方因首次心电图有干扰未能打印留存,存在不足。根据病历资料及专家现场调查,医方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患者心跳停止半小时,经抢救15分钟后仍无生命体征,家属要求继续抢救,但医方在告知家属已无复苏可能后便撤离现场。虽然患者心跳停止时间较长,已错过心肺复苏的常规抢救时间,但在患者家属坚决要求下,医方急救人员未能现场复苏持续半小时,存在不足。就本例而言,根据病历资料及现场调查,患者徐某某既往存在高血压、心脏病史,死亡原因系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120在对患者徐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鉴于未行尸体解剖,难以明确其确切的病理死因,故综合分析,医方120的过错行为与患者徐某某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以轻微原因为宜。
120急救中心不服鉴定结果,称在徐某某死亡的后果中不存在任何过错。120急救人员抵达现场后医务人员与患者家属沟通病情,患者爱人陈述半小时前如厕时发现患者呼吸停止,呼之不应。经现场查体判断患者已死亡超半小时,已无心肺复苏可能。故,患者在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前已死亡超半小时,与抢救人员未携带必要的抢救物品,未能第一时间静注肾上腺素无因果关系。
120急救中心还认为, 急救医护人员因首次心电图有干扰未能打印并不是致患者死亡原因,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根据与患者家属沟通病情及查体情况判断死亡时间超过半小时,当场宣布患者已死亡,并已无复苏可能,但患者爱人情绪激动,难以接受并拒绝在病史单上签字,跪求抢救人员给予患者心肺复苏,此情此景,出于人道主义,医护人员给予心肺复苏,复苏过程中多次沟通病情,家属多次拒绝签字,复苏过程中患者其他亲属到达现场并打砸抢救物品,致使抢救无法继续进行,所以复苏未能持续半小时以上。
法院认为,医方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应当按操作规范进行。本案中,依据相关规定,鉴定意见书中认定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和不足,医方的过错行为与徐某某最终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以轻微原因,该鉴定意见应予采信。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酌定对徐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由120急救中心承担15%的赔偿责任。
2022年9月,法院作出判决,120急救中心赔偿患者家属12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医患双方未上诉。
责编|阿泰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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