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办事处向一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市民答复称,需要收取24860元信息处理费。南阳街道办一位负责人告诉媒体记者,此事符合规定,有法条依据。然而,这一答复看似有理,实际上暗藏硬伤。

的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明确,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而据街道办事处所称,该市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共计754页,应当缴纳信息处理费24860元。这笔账算得很清楚。

问题在于,其一,该市民申请给予电子公开并提供了光盘后,办事处依然以“属于复制电子数据的方式”为由,要求收取额度相等的费用。这样一来,网友们都惊呆了,还有这种操作?那么,电子公开的便捷和节约特征何以体现?其二,也是更为重要的一点是,该市民申请公开杭州市萧山区南阳横河美丽河道建设工程二期项目的招标、中标、结算等政府信息,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就不应由申请人申请公开,收取信息处理费自然就失去了合法性和合理性。街道办事处与其振振有词,不如重温一下法律法规。

政府部门不主动公开,被追问后,还以收取高额信息处理费,把申请人给难住,并非鲜例。顶端新闻记者发现,多地存在公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被收取“高价信息处理费”的情况。有机关收费高达15万元,令当事人望而却步。

现实中,确实存在政府不需要主动公开的情形,但,如若应由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却“被动”公开,还产生让申请人难以承受的费用,这本身是说不过去的。

群众希望公开包括工程项目招标在内的信息,不仅是为了满足个体知情权,也是为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这一意愿和权利应该受到高度重视,不应该反被“收费门槛”钳制。

专家还提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时,曾专门规定了不收费,但因很多地方出现“申请专业户”消耗大量行政资源,才作出改变: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收取“信息处理费”当然是对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申请予以制约,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以此为“挡箭牌”,随意“劝退”申请者。毕竟,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化、常态化、便捷化是大势所趋,让群众更好监督相应工作,从而实现更大合力与共鸣,是题中之义。

愿前述怪事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