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同行,共建法治惠州”。近年来,新能源汽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然而,新能源汽车出行方便但充电难,安装充电桩往往难过“物业关”。市民骆某,就因为安装充电桩的相关事宜,和物业、业委会对簿公堂。
2021年年底,家住惠东县的骆某为儿子购置了一台插电式混合动力多用途乘用车,为了方便汽车充电,骆某需要在地下车库购置的停车位上安装一个新能源车的充电桩,不过小区物业公司却告诉骆某,充电桩不能随便安装,需要经过小区业委会同意。之后骆某便按照要求向该小区业委会提出安装申请,业委会针对是否能够安装充电桩一事在小区内进行了上门投票。不过,最终因为反对人数超过小区总户数的三分之二,业委会发出公告,不允许小区停车场安装任何汽车充电桩。
惠东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王俏玲:“他们反对的理由更多地是基于消防安全问题的考虑,他们很担心汽车在充电过程之中, 如果万一发生火灾 ,那么可能损毁的不仅是该业主的汽车,可能还会连累地下停车场很多汽车。那么,也有些业主认为,自己现在用的是油车,并不是电车,没有这个需求, 所以他们就不同意。”
面对业委会发出的公告,骆某认为,在自家购买的停车位上安装符合安全标准的充电桩合理合法。面对自己小区断然发出这样的公告,骆某无法接受,沟通无果后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惠东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王俏玲:“我们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 安装充电桩是不需要经过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所以我们认为该业委会做出的禁止性决议是侵犯了骆某的合法权益 ,那骆某申请要求撤销该决议,我们是予以支持。”
而且,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安装也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及政策要求的。因此原告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业委会作出的关于“本小区地下停车场不允许安装任何汽车充电桩”的决议;物业公司出具同意骆某在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相关证明及被告某物业公司、某业委会在后续安装事宜中予以协助配合。
惠东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王俏玲:“在实际安装过程之中,物业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只是第一步,那么物业同意之后 ,业主持这个证明到供电部门去申请安装,供电部门会到现场进行勘察布线 。如果相关部门认为是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也是不会同意给他们安装的。”
因此,其他业主也不必过于担心安全方面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中规定了绿色原则,因此司法裁判也应当引导社会公众自觉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以良法推动善治,用法治文明推动生态文明。
惠东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王俏玲:“随着汽车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普及,安装充电桩的需求是越来越多的,那么我们在面对这个新事物的时候 不能因噎废食 应该更具有长远的眼光去看待这个新事物 从而更好地去有利于保护我们的环境 利用资源 广大业主以及业委会 要根据法律的规定 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业主自身合法的权利上 不应当过多地加以限制和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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