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小课堂

“人情往来”不是贪腐的遮羞布

过年期间,某领导干部王书记收受某私营企业主送来的家乡“特产”;某局局长借孩子留学之名收受某企业老板送来的“生活费”;某领导干部张局长参与投资某企业老板 “稳赚不亏”的集团股票......

近年来,随着行贿手段花样翻新,一些行贿人将贿赂行为,冠以“人情往来”之名,搞“明礼暗贿”“礼贿不分”,变味的“人情往来”,成为针对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的行贿手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披着“人情往来”外衣的行受贿花样繁多,总体分以下几种类型:

01

节日问候型

逢年过节赠送礼金礼卡或价值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名贵烟酒、特产等。

02

关心家庭型

借口孩子升学留学、家属患病治疗、家庭买房买车等收受贺礼、慰问金。

03

提供渠道型

行贿人以帮忙投资、合伙做生意为由,向受贿人提供所谓“投资渠道”,以利息、收益为名进行利益输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对行贿人而言,打着“人情往来”的幌子,更容易接近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让对方易于接受、难以推辞,也有利于将关系网扩散到对方家庭,建立长线联系,对受贿人而言,有了“人情往来”的心理暗示,也更容易进行自我说服,从而导致廉洁自律防线失手,有的行贿人将贿赂行为冠以“人情往来”之名,试图模糊馈赠与行贿、收礼与受贿之间的界限。

事实上,正常往来与以“人情往来”之名行贿赂之实,有着本质区别。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结合以下四方面综合判断:

01

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02

往来财物的价值。

03

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04

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正常往来建立在感情基础上,不附带条件,与非正当利益无任何联系。受贿行贿则是基于受贿者的职务、社会地位或者利益关系而产生的权钱交易,人情不纯粹、数额不正常、往来不对等,是以“人情往来”之名行贿赂之实的显著特征,这些特征也正是区分正常往来和行受贿违法犯罪的关键所在,“人情往来”掺杂了权、钱、利,就容易变成“礼贿不分”。

部分领导干部在一声声同学、朋友、亲戚的问候中,丧失了警惕,看不清所谓“人情往来”的真实目的,落入了陷阱。

揭开“人情往来”的面纱,识破“感情投资”的本质。

对党员干部而言,莫让“人情往来”成为腐败温床,首先就需要擦亮眼睛,站稳脚跟,把公权与私利分别开来,把党纪国法与日常生活结合起来,不为“人情往来”迷失了方向。

纪检监察机关,既要在“关键少数”监督查办上用功,也要在体制机制建立完善上发力,织密制度的笼子,同时,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