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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呼和浩特9月9日消息,根据群众举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蒙古大学南校区东院食堂涉嫌用鸭肉冒充牛、羊肉提供餐饮服务一案进行了调查,并向内蒙古大学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经调查,自2023年3月10日起,内蒙古大学南校区东院食堂二楼2号、9号档口,三楼12号档口以及清真餐厅陆续开始使用鸭肉代替牛肉或羊肉进行烹饪并提供餐饮服务。截至被查获时,上述档口用鸭肉冒充牛肉或羊肉所产生的营业额为16374元,这部分违法所得同样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玉泉区市场监督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显示,内蒙古大学南校区东院食堂部分餐饮档口及清真餐厅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欺诈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内蒙古大学采取了如下处罚措施:首先,没收违法所得的16374元;其次,罚款270000元。

玉泉区市场监督局相关人士介绍,内蒙古大学在收到本告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如果不行使陈述、申辩权,并且也未要求进行听证,那么市场监督部门将会下达最终的处罚决定书。

简评:这起事件发生在内蒙古大学南校区食堂,涉及用鸭肉冒充牛肉或羊肉进行餐饮服务。这种欺诈行为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对违规者进行了严厉的行政处罚。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希望此案能够引起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促进行业自律,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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