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一名被判强奸罪的双性人(生物学上被认定为男性)(已完成)

注:福建省南安法院最终判决本案犯罪嫌疑人犯有强奸罪。法院裁定,小刘具有明确的女性第一性征,并长期以女性身份生活。她的社会性别是女性,她的性自主权必须受到刑法的保护。法院认为,韦某、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并具有轮奸情节。魏某还犯有盗窃罪。魏某犯有数罪,必须同时受到惩戒。而且,韦某被判有罪,并在五年内再次犯下同样的罪行。他是惯犯,应该受到严厉的惩戒。南岸区法院一审判决,判处魏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000元;黄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中政治权利一年。

如何判定强奸双性人的犯罪形式

案件

1996年,刘某捡起并抚养刚出生的婴儿刘某。刘先生同时拥有男性和女性生殖器官,年轻时长期以女性身份生活。成年后,刘某具有明确的女性第一性征,未登记家庭。

评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果一名无户籍、以女性身份生活的双性人的AMEL DNA位置为X/Y,即男性,则两名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强奸行为。

一种观点认为,两名犯罪嫌疑人犯有强奸罪(未遂)。虽然刘一直以女性身份生活,但她是双性人,检测的DNA AMEL位点显示X/Y(即男性)。受害人没有登记证,也没有妇科检查。因此,应以目前的DNA检测结果为标准,确定受害人刘某为男性。强奸罪的保护对象是妇女的性自主权,而受害人是男性,因此不存在刑法保护的对象。由于刘某在生物学上是男性,因此两名犯罪嫌疑人所侵犯的客体并不存在,不能实施该客体。

笔者认为,两名犯罪嫌疑人犯有强奸罪。原因如下:

1、刘具有女性化的生理特点

证人刘某甲(刘某甲养父)的证言证实,刘某具有男女生殖器官,是双性人,但刘某从小就以女性身份生活。并证实刘某是其收养的,没有户口等信息。证人刘某仪(刘姨)的证言证实,刘某具有女性第二性征,与一般女性无异。目击者史某某证实,刘某是他的女朋友,他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过程与女性没有什么不同。目击者吴某某证实,刘某是一名女租客,穿着女装,声音是女声,但声音较粗。被告人魏某、黄某的供述均证实,强迫刘某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与一般妇女无异。上述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均证实刘某具有女性生理特点,可以以女性身份发生性行为。虽然DNA AMEL位点显示X/Y,即男性,但不能排除刘具有女性生理特点,例如女性生殖器官。

2. 刘的社会性别为女性

刘某被养父刘某收养后,就以女性身份生活。养父给刘某起的名字是女性名,刘某一直沿用这个名字。刘某自认性别为女性,穿着女装、化女性妆等,看上去完全女性化,这也是她被两被告强奸的原因。刘某的社会关系一致认为她是一名女性,有男友石某某,并与他有正常的性生活,而石某某也从未怀疑过刘某某的性别。从社会性别认同的角度来看,刘将自己定位为女性;从与性别相关的个体特点来看,刘的个体特点是女性化的;从社会性别展现的角度来看,刘的性别是在社会中展现的。从性别过程来看,刘的性别过程仍旧是女性化的;从性别婚姻关系的角度来看,刘某等人都认为自己是女性,有男朋友,即刘某处于性别关系中。婚姻关系是女性化的;从社会性别信念来看,无论别人对刘的性别信念,还是刘自己的性别信念,都是女性。因此,刘的社会性别为女性。

三、刘氏法律性别界定的过程

第一种观点只看到了刘氏DNA中AMEL基因座的表达,没有考虑到刘氏的女性生理特点和社会关系,未能深入理解《法衣》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形式。刘女士的女性化生理特点和女性化社会性别足以证明她在刑法上应被认定为女性。妇女的性自主权受法律保护,妇女可以享有是否发生性行为的自由,而且这种自由不受任何人强制执行。本案中,两被告人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行与被害人刘某发生性关系,应认定为强奸罪(既遂)。

感谢您的阅读。如果您喜欢我们的文章,请点赞并关注@法律思桑团,以免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