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有些农民为了保护自己种植的农作物或者捕捉野生动物,会在田间地头或者山林里私自架设电网,并接通电源。
这种行为看似是一种自卫或者自给自足的方式,但实际上却是一种非常危险和违法的行为。私设电网不仅会对野生动物造成损害,也会对经过该处的人员造成严峻的损害甚至死亡。
那么,私设电网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呢?如果触犯了法律,又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案例摘要】
某县某村村民张某在自己家门口种植了一片西瓜地,为了防止他人偷摘西瓜,张某在西瓜地周围用铁丝网围起来,并用电线将铁丝网与220伏电源相连,形成一个高压电网。
张某还在铁丝网上挂了一个写有“小心电击”的牌子,以示警告。2021年7月15日下午5时许,张某外出办事时将电源接通,并没有告知任何人。
当晚8时许,村民李某骑着摩托车经过张某家门口时,由于天色已暗看不清路况,不慎撞上了张某架设的铁丝网,并被电击昏迷。
后经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发觉,李某已经死亡。经鉴定,李某死因为高压电流通过身体所致。
【焦点争议】
争议点一:私设电网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争议点二:私设电网是否构成非法捕猎罪?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罪名,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方面可以是有意也可以是过失,客观方面要求使用危险方法并造成严峻后果。
那么,在本案中,张某私设电网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第一,从客观方面来看,张某使用的电网是一种危险方法,其能够产生高压电流,对人体造成致命的损害。
其次,张某架设的电网位于公共道路旁边,是一个公共区域,其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再次,张某的行为实际造成了李某的死亡,是一个严峻的后果。因此,从客观方面来看,张某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接下来,从主观方面来看,张某是否有有意或者过失呢?
根据《刑法》规定,
“有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又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犯罪;过失犯罪是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而又应当明知或者可能预见到这种结果发生,并且由于疏忽大意使这种结果发生的犯罪。”
在本案中,张某虽然在铁丝网上挂了一个警示牌子,但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他人接触电网。
张某在外出时将电源接通,并没有告知任何人。张某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触电受伤或者死亡的后果,但又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因此,张某具有过失心态,其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私设电网是否构成非法捕猎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狩猎、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宝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非法捕猎罪是一种危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罪名,其侵犯的客体是宝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制品,主观方面要求有有意,客观方面要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非法捕猎等行为。
那么,在本案中,张某私设电网是否构成非法捕猎罪呢?第一,从客观方面来看,张某使用的电网是一种非法捕猎的工具,
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高压电等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有破坏性或者污染性的工具和方法捕猎、杀害野生动物。”
其次,张某架设电网的目的是为了捕捉野生动物。再次,张某架设电网所在地是野生动物栖息地。因此,从客观方面来看,张某的行为符合非法捕猎罪的构成要件。
接下来,从主观方面来看,张某是否有有意呢?根据《刑法》规定,“有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又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犯罪。”
在本案中,张某明知自己使用电网是一种违法的捕猎工具和方法,而又希望或者放任自己捕捉野生动物的结果发生。因此,张某具有有意心态,其行为构成有意非法捕猎罪。
私设电网是一种非常危险和违法的行为,不仅会对人类和野生动物造成损害,也会对社会公共安全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造成威胁。
私设电网的行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非法捕猎罪,根据不同的情节和后果,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因此,在农村地区,农民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要私自架设电网,并且应当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如果发觉有人私设电网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生态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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