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书面警告记录会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以后消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交警警告没有影响。
不扣分不罚款的违章同样需要处理,只是这类违章不用扣分也不罚款,是对违法人员警告的一种行政处罚,带有强制性,比批评教育更为严厉和规范。这类违章的特点在于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是精神上或者名誉方面的惩戒。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轻微违法行为。
交通事故收到警告处分的情形有:
1、对于情节较轻的会给予口头警告,比如违反临时停车规定的。
2、故意遮挡或是不按规定安装车牌的。
3、未规范使用安全带的。
4、实习期未在车上贴实习标志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条,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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