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修改,有两个重要倾向,一是重罚,修改条文体现了重罚倾向;二是大大扩张了公安机关权限,很多之前不属于治安处罚,而由其他部门行政管理的案件,都纳入治安处罚范围。可以看出,修订案的起草者的意图。
本人对建议对包括第34条等八个条文进行修改或删除。
1.建议第21条不做修改
理由
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将朝从重处罚的情形,由六个月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改为一年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明显体现了重罚倾向。
治安管理处罚包括警告、拘留、罚款,现有六个月已经能够警示违法者,改成一年没有必要。
2.建议删除第33条打击传销内容
理由:
(1)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市场监督机关和公安机关有明确分工,市场监督局负责行政执法,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案件。根据该条例第13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2)传销情况复杂,涉及人员多,组织领导传销,刑法规定为犯罪,参加传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进行行政处罚,不宜拘留处罚。
(3)刑法已经有组织领导传销罪。
3.将第34条规定侵害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感情直接规定为穿戴某种服饰、发布某种言论,如果无法规定,则删除该条。
理由
(1)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感情概念非常复杂,不是法律概念,更不能罗列出那些具体行政行为伤害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感情。
(2)服饰、标志、物品、言论非常复杂,无法判断那些何种服饰、标志、物品、言论违法。
(3)穿衣、言论自由,是宪法保护的最重要的自由,不能用一个极为模糊的概念来限制人的自由。
(4)该条通过后,极有可能导致随意出入人罪。
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虽然立法机关和最高检、最高法、学术界一直在限制该罪的肆意扩张,但是,现实生活中,仍然有不少无罪的案件,当做寻衅滋事罪处理。
治安处罚案件,不需要检察院、法院介入,公安机关就能作出决定,一旦通过审议,将会有更多人因为穿衣、佩戴服饰、言论被处罚,造成恐慌。
因此,建议该条具体化,可以规定穿戴某种特定服装、佩戴某种装饰为违法,比如穿戴侵华时期日本军服,佩戴侵华军人特定标识等为违法,直接规定发布美化日本侵华言论为违法。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 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 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
(三)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
4.放无人机,应该分清楚无人机机型,微型、轻型、小型不应该处罚。
理由:
无人机越来越多,有的无人机非常小,就像纸飞机一样。应该对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区别对待,中型大型予以处罚,微型、轻型、小型不应该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 在低空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 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 千元以下罚款。
5.取消第59条侮辱、谩骂警察从重处罚规定。
理由
(1)本条已经规定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处罚,侮辱、谩骂警察如果阻碍执行公务,依法处罚。警察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对警察的特殊保护不能无限扩大。
(2)本法第42条第1款第(二)项已包含“对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的行为的处罚。其结果就是将对警察的侮辱和对他人的侮辱进行了区别处置,这种区别处置中又隐含了因公民身份不同而予以特别保护的意涵,也因此同样与宪法的平等权原则不符。
(3)侮辱、谩骂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警察执法障碍。但值得注意的是,既然是“从重情节”就意味着,“阻碍警察执行职务”应和其他的妨害公务行为一样要有积极的阻挠行为,且造成了公务无法顺利执行的结果才能入罚。而修订草案将“侮辱、漫骂”列为阻碍行为,实际上已经潜在地扩张了本条的处罚边界。其可能造成的适用结果是,即使当事人并无积极的妨害行为,也未造成妨害结果,仅因辱骂行为就可能会被行政拘留。
(4)刑法甚至在2021年《修正案(十一)》中单列一项“袭警罪”,并规定要从重处罚。现实生活中,脚踢、手推、抓绕、击打警察,都有可能按照袭警罪或者妨害公务罪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处 警 告 或 者 五 百 元 以 下 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 日 以下 拘 留,可 以 并 处 一千 元 以 下 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 务,或 者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出具的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的;
以侮 辱、谩骂、威 胁、围堵、拦截等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6.大妈跳广场舞,大爷小区敲盆,慎重拘留。
理由:
生活噪音很复杂,诸如跳广场舞、小区敲盆等行为,慎重拘留。
第八十六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产生 社会生活噪声,经有关组织、单位、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 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 学习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7.强制提取生物识别信息,应该经过严格批准程序。
理由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被侵害人,只要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就可以进行人身检查,可以提取或收集生物识别信息,甚至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这一规定明显违背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超出行政执法所需的必要程度,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构成不当限制。这样的举措针对犯罪分子尚可理解,针对只是实施了治安违法的普通公民,则显然有过度之嫌,其中弥漫的是有罪推定的思维。更何况,治安违法的范围极其宽泛,而该条并未对治安违法的行为类型做出限制,容易出现公权力过度收集敏感个人信息的问题。
因此,即使工作需要提取,也要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而不是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一百条 为了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或者采 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对已经提取、采集的信息或者样本,不得 重复提取、采集。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拒绝检 查、提取、采集,人民警察认为必要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 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8.适用当场处罚的,也应该由两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理由
(1)现在警力已经能够满足要求
(2)行政处罚甚至会影响被处罚人一生,即使罚款、警告,也可能会影响考公、考学,因此必须慎重。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二十条 适用当场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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