脏器移植,是将健康的脏器器官移植到通常是另一个人体内,使之迅速恢复功能的手术,最终目的是替代受体相应器官因致命性疾病而丧失的功能。
在我国,器官移植有着巨大的需求。但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
案件回顾
2010年底,全国最大的一起非法器官移植,买卖案由北京警方破获。
令人咂舌的是,参与这起大案的人员很多都是北京304医院的主治医师和护士,其中包括了泌尿科主任叶某。
据了解,在2009年底的时候,46岁的男子郑某就以巨大利益拉拢叶某,承诺可以有偿为他们医院泌尿科的尿毒症患者,提供合适的肾源。
通过一番了解,叶某知道郑某可以通过低价收购的手段获取肾源,即使他知道这样不合法,但是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他也选择了默认。
原来,郑某是先在在网上发布相关的信息,出价寻找愿意卖肾的人。然后这些人统一被郑某安排在徐州等地的社区卫生院,进行肾脏摘除手术,后辗转至北京的一处别墅内进行取肾手术。
就这样,郑某通过倒卖的方式取得了10个左右的肾脏,它们也最终被送往北京304医院泌尿科。叶某得到肾源后,便为尿毒症患者实施了器官移植的手术。
郑某干的如鱼得水,屡试不爽,截至案发时,他先后共取得51课肾源,售卖金额达1034万元。
要知道,郑某从那些卖肾者那里买下一个他们肾的金额,只需要区区2万多块钱,卖给患者都是20几万一个。
据了解,不少卖肾者的经济情况都比较糟糕,他们为了弄到钱才联系上了郑某。
郑某在被抓时也大叫喊冤,那些人都是自愿卖肾给他的,他没有实施任何的强迫和威胁,凭什么抓他。
郑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组织他人买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人体器官因其特殊性,在我国属于禁止交易的物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本案中,郑某等人通过网上寻找愿意出售自己肾器官的人,通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方式赚取巨额差价。
虽然出卖方确实是因为急需用钱自愿提供,但是郑某等人明知这种交易不合法,仍然从事,主观上存在故意,是否具有营利不影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成立。
郑某等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据了解,郑某一开始都是在徐州某县医院摘取他人肾器官,后来在北京一栋欠缺医疗条件的别墅内进行。
如果在此过程中有不当操作导致他人重伤,郑某一般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他主观上并没有伤害的故意。
而且基于被害人承诺理论,卖肾肯定有取肾,被害人对取肾的行为是表示同意的态度。只有在被害人不同意的场合下,郑某才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叶某等医务人员如何处理?
刑法没有单独规定非法实施器官移植罪,因此司法实践中对 “医务人员”只能按照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共犯论处。
然而由于医务人员的特殊身份,为了保护正当的医疗救治行为,对入罪的条件必须严格限制。
在主观上,首先医务人员主观上要求明知他们将要进行的是非法摘取行为,其次需要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
在客观上,医务人员实施了手术行为,或者进行了居间介绍、安排等行为,并且确信提供者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出卖,没有采取欺骗、强迫等手段,否则有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本案中,叶某等医务人员无疑构成郑某的共犯,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郑某、叶某等人最终也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但是据了解,当初卖给他们肾器官的那些人,并不认为这样对他们不公平。相反,郑某不但让他们好吃好喝,还给他们几万块钱,交易很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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